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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口相关的资讯

  • 食品出口须警惕因“化学性污染”遇堵
    &ldquo 化学性污染&rdquo 成食品出口头号杀手之一,食品中汞、铅、镉等有害金属,农兽鱼药残留,滥用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食品加工不当产生多环芳烃类、N&mdash 亚硝基化合物,滥用食品添加剂、生长促进剂等&ldquo 化学性污染&rdquo 接连引发轩然大波,成为各国监管高度关注的话题。  欧盟于近日接连发布两则监管动向。一则是就食品中溴化阻燃剂的痕量监控,发布了委员会建议2014/118/EU,欲将溴化阻燃剂纳入食品监控计划,并对抽样程序、不同食品中溴化阻燃剂的监控种类和分析方法、报告方式作了规定。另一则为减少食品中镉含量的委员会建议2014/193/EU,拟逐步采取措施减少食品中的镉含量,特别是谷物、蔬菜和土豆中的最大限量,规定采样和分析应依据EC No 333/2007号法规,该法规指定了食品中铅、镉、汞、无机锡、3-MCPD和多环芳烃含量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ldquo 化学性污染&rdquo 涉及名目繁多,已成出口&ldquo 硬&rdquo 伤。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出境食品被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和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境外政府机构通报1850例,其中仅因化学性污染就有856起通报,占总通报数的46.27%。3月份仅宁波地区就有4例食品出口因化学性污染遭到FDA通报。  宁波地区每年食品出口超过10亿美元,水产品、茶叶、蔬菜及制品、罐头、酒类等多类传统优势产品受到国外市场追捧,今年第一一季度,宁波口岸900多家企业经检验检疫出口的各类食品货值已达3.15亿美元,同比增长8.3%。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给广大企业提个醒,我国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已于去年6月1日施行,欧盟等国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的管控愈加严谨,加强食品中此类安全风险的评估迫在眉睫:一方面应对照相关法规标准,加强重点安全卫生项目的自我把关能力,加快痕量分析技术等相关检测技术的研发,并与相关实验室、检测机构加强化学性污染检测方面的沟通交流 另一方面,严把原料验收关,在原料采购中重视核查材料成分、质量等级和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完善产品原料、工艺等质量控制体系。
  • 美国要求含蛋食品出口需由相关部门出具卫生证书
    4月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下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及应用营养中心(CFSAN)通知食品企业:为满足进口国要求,确保含蛋食品的安全健康,今后美国出口含蛋食品需要由美国农业部对相关出口货物提供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措施由FDA与USDA农业市场服务局(AMS)联合推出,AMS具体负责实施。由AMS检查员现场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卫生条件进行确认后,企业可以向AMS注册其特定产品,并要求AMS为特定出口货物提供出口证书。AMS所提供出口证书包括:产品生产批号,用来确保该产品生产过程是在美国政府机构监督下、卫生生产程序下完成的。证书也同时声明相关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新措施旨在促进美国含蛋食品出口贸易。由于美国市场对鸡蛋及其制品安全管理有分工,液体(鸡蛋去壳后产品)、蛋粉(干燥鸡蛋制品)、以及冷冻鸡蛋产品安全由USDA负责管理 而未经加工鸡蛋以及鸡蛋制品安全,例如鸡蛋饼、含鸡蛋馅饼、熟鸡蛋等产品则由FDA负责管理。因此,该措施由USDA与FDA联合推出。
  • 迪马科技开展食品出口企业农残检测培训会
    2009年10月21日~23日,迪马科技分别与山东省潍坊、烟台两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携手,共同组织开展了两场别开生面的“食品出口企业农兽药残留检测培训会”。 10月21日潍坊和23日烟台的培训会均于九点正式开始,八点三十分场内便逐渐坐满了前来参加培训的各食品出口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培训会由我公司销售专员杭欣主持。 潍坊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董副主任出席了培训会并致开幕词,预祝本次培训会圆满成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的吕建霞博士和郭晓明博士,出席培训会并分别就气相、气质联用色谱仪和液相、液质联用色谱仪在食品农残检测分析中的应用、操作技巧等知识进行详细讲解。 烟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实验室技术科李金强科长和李晓玉,出席培训会并分别就液相、液质联用色谱仪和气相、气质联用色谱仪在食品农残检测分析中的应用、操作技巧等知识进行详细讲解。 我公司技术工程师张珺为与会人士介绍迪马科技明星产品——钻石二代色谱柱,以及迪马HPLC高纯化学品。孔维超详细介绍固相萃取技术在食品农药残留检测工作中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并结合迪马ProElut系列产品,分别从固相萃取技术原理、DIKMA ProElut SPE柱的优势、固相萃取方法的建立、应用案例以及日常分析所遇问题的解决方法几大方面,为参会人员展开了较为系统的讲解,为各食品出口企业的技术骨干解决了大部分日常应用中所遇的技术难题。 以下为部分培训会图片: 两地各食品出口企业代表准时到场 潍坊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董静主任致开幕词 潍坊吕建霞博士讲解气相、气质联用色谱仪在食品农残分析中的应用 烟台李金强科长讲解液相、液质联用色谱仪在食品农残分析中的应用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晓玉讲解气相、气质联用色谱仪在食品农残分析中的应用 我公司技术工程师张珺、孔维超为在座代表详细讲解相关技术知识 本次培训会共有56家企业参加,参与培训会人员110余人,其中农大、鲁花、乐港、得利斯等知名企业均派代表出席。培训会受到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导及与会企业代表的一致欢迎和认可,取得了圆满成功,这也为今后我公司的培训组织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有机食品出口欧盟有新规 涉及四类添加剂
    近日,欧盟对《欧盟有机农业规定》91/2092/EC中有机食品添加剂法规部分进行了重要修订,所涉及的添加剂种类包括色素、饲料、酵母和酶,上述四类添加剂涉及我国目前食品添加剂市场上流通的部分常见品种,普遍应用于蔬菜、鸡蛋、海鲜等食品的生产。因此一旦这些产品出口欧盟不符合相关规定,就将遭遇通关困境,后果非常严重。  此次欧盟对有机食品添加剂法规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2014年起,按传统工艺使用化学合成的氧化铁和氢氧化铁给鸡蛋着色的做法将被禁止 二是明确酵母和酵母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共包括氯化钙、二氧化碳、柠檬酸、乳酸、氯、氧、马铃薯淀粉、碳酸钠和植物油9种 三是酶作为添加剂使用时,必须是来自列入EU889-2008附表VIII中的A部分的物质。  欧盟是浙江省出口食品的重要市场,而色素、酵母、酶等添加剂在我国普遍应用于蔬菜、鸡蛋、海鲜等食品的生产。新规对浙江省出口欧盟的食品类产品市场份额产生极大影响。质监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了解法规新修订的内容,规范有机食品添加剂的应用,同时应积极关注其他各国的最新动态,合理调整出口市场结构,最大程度减少此次法规修订带来的负面影响。
  • 我国药品出口缺乏严格准入标准
    我国绝大部分药品企业为中小企业,其存在着例如小、散、乱的格局,这样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我国药品的出口中,其实从整个医药行业来看,我国医药企业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中投顾问医药行业研究员郭凡礼指出,我国药品的出口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这样的结果导致我国药品出口企业步履为艰。  郭凡礼指出,虽然我国是药品的出口大国,但是我国药品出口秩序混乱,缺乏详细的行业准入标准是确实存在并非常严峻的。对于缺乏行业准入标准其实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良莠不齐 各省对于药品行业准入标准没有很明确的定义 即使有相关的标准,各省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及在药品出口的时候国内药品的准入标准又和国外的标准有较大出入等等,这些方面都限制了我国药品出口企业的发展。  郭凡礼指出,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首先要对药品企业的质量安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给予生产通行证 其次对药品企业的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坚决取缔 第三是要明确各级药品生产监管部门,对于违反以上准入制度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时时监管,以此缓解整个药品出口企业困扰。  郭凡礼同时指出,而对于我国药品出口行业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难于出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如何有效监管的问题,同时配套出台细化的准则。如果做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那么就算出台配套措施也是一纸空文。而对于我国药品出口而言还存在着例如我国药品企业不能及时获取国外相关信息、无法跟踪国际市场的变化、信息渠道不畅通以及在药品的出口中深受过度农药、重金属、农残留等问题的困扰。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医药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一般来说,国外相对注重药品的安全和生命的健康,因此我国药品良莠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确实更容易引发贸易摩擦,如“输美肝素钠不良反应事件”、“巴拿马药品中毒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以损害我国医药企业利益为代价 但可喜的一方面是如今我国药品出口企业也开始打破原有的以产品为核心的思想模式,开始采取跨国企业的模式来运作国外市场,包括在国外组建销售队伍,在国外上市和推广等,以求在出口方面获得新的突破。
  • 09年我国部分仪器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77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9-0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除以上产品外,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包括部分仪器设备,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美法案冲击食品出口专家提醒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日前,针对美国通过食品安全加强法案,新疆出口食品企业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新疆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处长于千介绍,由于该法案涉及领域广、层次深,对新疆出口食品影响大,主要影响除肉类、加工蛋制品和部分酒类以外的食品饲料、宠物食品、食品材料和陶瓷器、厨具等。  据了解,该法案涉及进出口食品领域,主要有强化企业登记、检查、第三方检验和认证、风险控制、食品召回、强化原产地标注六项。于千说,新疆对美国出口的食品数量和品种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主要有番茄酱、杏酱、葡萄干、柠檬酸、香梨、石榴汁、大蒜粉等产品。他提醒我区企业:为最大限度减少美法案可能对我区出口食品造成的冲击,疆内出口食品企业要做好应对准备,结合企业出口食品的情况,对法案内容及其出台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认真研究美国的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和相关的法规标准,按照美国食品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防护计划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
  • 有效应对出口食品包装安全
    食品包装安全作为关系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正因为如此,近期国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措施,加强了对进口食品包装安全的限制:欧盟制定了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最大迁移值,规定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材料中的4-甲基二苯甲酮及二苯甲酮的总迁移极限值必须低于0.6毫克/公斤 法国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非生物降解的塑料材料包装食品、农产品,改由环保可降解材料完全替代 美国也于近日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要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评估双酚A的风险,该国各州将逐步禁止食品和饮品容器中含有该物质。  我国是食品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出口大国,在食品农产品出口中,包装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对食品包装纷纷采取的各种新安全规定,应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出口企业的高度关注,避免因食品包装问题使出口受阻。  为有效应对国外食品包装安全法规,进一步扩大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提醒广大食品出口企业,务必要提高对食品包装质量安全认识,在确保食品本身质量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措施:  一是要密切关注各国食品包装技术法规,对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和涵盖范围等进行深入了解和解读,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是要加强环保意识,确保从原料选购、产品制造等全过程符合输入国环保要求   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将环保理念引入包装原料选择、产品制造乃至使用、回收等全过程,开发无毒、无害、可降解的绿色环保型食品包装材料,加快食品包装产业更新换代的步伐   四是要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实施贸易伙伴的多元化。在巩固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寻求新的贸易伙伴,适当规避食品包装壁垒,增强企业抵御包装风险的能力。
  • 2010年燃气具产品出口监测新方案出台
    近日,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联合广东华南家电研究院、顺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办了《家电及燃气具 产品出口监管新政策及检测解决方案》研讨会。2010年1月1日起,华南家电研究院将可对出口燃气具进行检测。  据了解,华南家电研究院为此重点打造了三大实验室“国家级家用电器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用能产品能效检测重点实验室”和“电磁兼容(EMC)检测实验室”。通过这三家重点实验室,实现了检测与科研的结合,为广东的家电企业提供了便利,明年1月1日起,华南家电研究院将可对出口燃气具进行检测。  不少与会代表均表示,可以在顺德检测方便,且节省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就一些出口细节进行零距离沟通。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美将扩大食品安全技术对华出口
    美国驻华使馆公使衔农业参赞辛思凯近日对记者表示,中美在农业领域在2011年会有新合作与发展,其中增强食品安全合作与促进可持续农业合作是重点,美国还将扩大美国农产品对华出口。  辛思凯表示,食品安全对于中国和美国彼此都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在这个领域,中美今年会加强合作。在食品安全技术出口方面,美国不会对华设置任何限制,因为这对彼此都互利互惠。此外,他还强调说,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化发展也是中美合作的一个重点。美国对中国最近面临的“水危机”问题也表示关切,但同时强调,“水危机”是一个全球的问题,美国也有“水危机”。  美国农产品出口商计划扩大对华出口,其中美国威斯康辛的花旗参,阿拉斯加帝王蟹和鳕鱼,美国火鸡,美国猪肉,加州大杏仁,华盛顿苹果等美国农产品被“寄予厚望”,因为这些食品可以比较融洽地与中国烹饪技术相结合。  美国肉类出口协会亚太区副总裁何嘉德近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美国肉类、海鲜类食品在中国进关时候还面临诸多技术性的检查,不少美国肉类出口商抱怨这个检查需要耗费两周左右的时间,而这就会让新鲜的美国食品“变质”,不利于产自美国的新鲜食品在中国入境。  清华大学经济外交中心主任何茂春教授则认为,当前,中美在对美国开放牛肉市场方面已经没有大的分歧,剩余的技术性问题磋商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  奥巴马总统力推的美国全国出口计划正在进一步落实中。据悉,美国计划在今后5年扩大对华出口翻番的战略目标没有改变。
  • 环保部建议取消53种“双高”产品出口退税
    环保部近日致函13个经济综合部门,建议针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简称“新名录”)的有关产品、工艺、设备,制定针对性的经济政策、监管政策,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并遏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出口,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获悉,相关文件涉及化工、染料、涂料、农药、无机盐、制药、有色、焦化、炼焦、纺织、冶金、矿业、轻工、建材等14个行业,包括敌敌畏、沥青、味精、成品皮革、管式铅蓄电池、平板玻璃、黄连素、抗生素等多种常用生产品和消费品。  新名录与国家经济政策对接  记者获悉,根据国务院要求,环保部近日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 同时,还针对新名录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发函至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供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环保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新名录共包含“双高”产品596项,重污染工艺68项、环境友好工艺64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8项。其中包含了与“十二五”期间四项总量控制污染物关系密切、排放量较大、减排潜力也较大的“双高”产品近20个 包含与重金属相关的“双高”产品150余种 包含大量有毒有害、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如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农药产品,含致癌芳氨的染料,危害海洋生态的有机锡系列、防污涂料等 包含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接近400种。  这位负责人解释称,综合名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将环境保护的需求与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直接对接。  他进一步说,历次综合名录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禁止加工贸易的商品目录《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政策中,已经得到较为直接和深入的运用。安监部门、银监部门都先后转发综合名录,要求在安全监管和信贷审核中,将综合名录作为重要依据。  参与新名录编制工作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综合部主任葛察忠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推动工艺提升和技术换代,是推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这位负责人也指出,编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就是要通过对产品、工艺、设备进行深入分析、科学论证,来反映其对环境的影响,通过有差别化的政策,将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价值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强化企业的生态环境责任。同时,通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差别化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逐步降低重污染工艺的权重,并加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达到以环境保护倒逼技术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  鼓励环境友好工艺和环保专用设备  “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新名录的目的和落脚点。”环保部相关专家说道。  对此,环保部建议,经济部门采取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排放小、污染轻的环境友好工艺,购置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促进企业切实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步伐。一是对环境友好工艺,实施鼓励性的产业政策,并在国家有关工业行业准入条件中,予以鼓励和扶持 二是对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的相关项目,予以信贷支持 三是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实施税收鼓励。  对此,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副会长张明宇建议,制药企业工艺变化的资金需求很大,希望银行系统提供信贷支持,财税府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科技部门在“863”“985”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引导技术创新,多方面鼓励抗生素生产从化学法转向生物酶法这一环境友好型工艺。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科技环保部副主任曹红彬则建议,国家在甲醇汽油、煤制天然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减免税费、提供补贴,对改善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有好处的。  上述环保部负责人称,环保部门将继续总结综合名录的政策运用效果,根据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的特点,补充、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建议,发挥综合名录更为积极的作用。  葛察忠透露,以钛白粉为例,虽然2007年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列为“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也在短期内起到抑制出口的作用 但由于国际市场需求是刚性的,又找不到其他替代品,出口量下降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因而出口值减少幅度不大,再加上国内厂家的产能反弹,因此中长期的出口产值的抑制作用是有限的“新名录仍然需要动态调整,适应限制或禁止‘双高’产品出口的新要求。”葛察忠说道。  建言取消53种“双高”产品出口退税  葛察忠说,为了鼓励环保,遏制污染,产业政策上应该有保有压。  对于“双高”产品,环保部也提出了诸多方面的约束性政策建议。特别是针对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53种“双高”产品、仍在开展加工贸易的64种“双高”产品,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的建议。  一位“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课题组专家对记者说,我国现行贸易体系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环境效率低下的问题,即我国出口产品(包括货物与服务)的平均资源消耗污染强度较大,虽然贸易是顺差的,但环境是逆差的。  但有外贸专家告诉记者,今年出口形势十分严峻,年关将近,全年外贸增长10%的目标恐难以完成,因此,调整出口退税率需综合多种因素,选择最佳时机。  举例来说,在焦化行业,沥青产品主要采取间歇法焦油加工工艺(重污染工艺)和焦油蒸馏采用常压、减压或常减压连续蒸馏工艺(环境友好工艺)。前者的沥青烟、苯并芘等强致癌物的排放量远高于前者。  在炼焦行业,土法炼焦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不含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炼焦工艺生产的焦炭被列为“双高”产品。由于近年来煤炭价格一路上扬,而焦炭价格原地徘徊,土法炼焦的盈利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 4.3米以下(不含4.3米)焦炉也被纳入工信部《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新上项目的准入门槛已经提高至5.5米及以上的捣固焦炉。但曹红彬表示,由于4.3米焦炉仍未被纳入《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且仍占焦炭总产量50%,生产同等焦炭的推焦、装煤次数偏多,粉尘污染物等排放量仍然较多。  再以制药行业为例,常用药黄连素(盐酸小檗碱)主要采用植物提取法(重污染工艺)和化学合成法(环境友好工艺)。前者使用黄柏树皮,每吨产品消耗80吨黄柏树皮,一般为手工小作坊式生产“三废”基本不治理直排,目前的产量占比仍有40%。  葛察忠也透露,随着抗生素等原料药向西部地区产业转移,传统的化学法(重污染工艺)如果得不到改进,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记者获得的相关文件显示,对“双高”产品的约束性政策建议还体现在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实行有差别的信贷政策,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上市或者再融资审查等方面。
  • 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公告发布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达成一致。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4日  附件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  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  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  (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二)检疫处理。  1. 生产企业须具有符合美方检疫处理效果要求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检疫处理的批准。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检疫处理设施的,应委托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处理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   2. 检疫处理过程应符合美国热处理、窑干或熏蒸处理要求   3.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检疫处理技术人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按照美方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操作。  (三)质量管理。  1. 生产企业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体系、有害生物控制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   2. 生产企业的检验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对生产、处理和贮存期间的检疫、追溯措施进行监督   3. 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应有记录并保留2年。  (四)溯源管理。  1. 确保成品生产批次能溯源到检疫处理环节   2. 确保装载木制工艺品的运输包装上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  五、检疫处理方法及指标  输美的任何含有木质成分的工艺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加工为最终制品,须采用以下热处理或熏蒸检疫处理:  (一)热处理(适用于所有直径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60℃,持续60分钟以上。可使用蒸汽、热水、热空气或任何可使木材中心温度达到规定的最低温度和时间要求的其他方法。采用窑干处理的,应注意干燥过程的管理,防止对木材品质造成影响。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适用于直径小于15.24厘米/6英寸、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5℃,在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读数(g/m3)在0.5小时(1)2小时(2)4小时16小时(3)24小时 27℃以上56g/m3363330251721-26℃ 72g/m3504540252216-20℃96g/m36555504229 10-15℃120g/m380706042365-9℃ 144g/m38576704242  注:(1)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首次读数应在1小时,而非0.5小时 (2)  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第二次读数应在2.5小时,而非2小时 (3)如  在16小时未测读数,则24小时的读数必须至少达到下述最低浓度:27℃以上(25  g/m3) 21-26℃(25 g/m3) 16-20℃(42g/m3) 10-15℃(42g/m3) 5-9℃(42g/m3)。  六、出口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对输美木制工艺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境。  七、监督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美木制工艺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并批准检疫处理设施、生产设施、处理技术人员及厂检员   2.监督产品检疫处理过程符合美方要求   3.监督企业落实产品溯源管理制度   4.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且保留2年。  (二)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重新对其注册登记:  1.检疫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   3.2年内未出口木制工艺品   4.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暂停其产品出口,直到按照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整改合格:  1.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疫处理   2. 未经处理的产品混入已处理产品出口   3. 溯源体系存在问题。  八、不合格情况处理  (一)经出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要求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二)对美方通报的违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确实违规的,采取改进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 美《消费品安全法》生效 儿童用品出口面临挑战
    8月14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使这一关注已久的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并开始生效。该法主要是对儿童用品建立安全标准,值得关注的有铅含量和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要求、强制性追溯标签要求、违反法案的罚则加重等四个方面。 铅含量和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根据法案要求,法案生效当日起180日后,儿童用品中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ppm),1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三百(300ppm),3年内将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儿童用品涂料中铅的限值变化将缩小近十倍,从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永久性禁止儿童用品中含有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三种物质,暂时性禁止含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及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儿童用品。 加紧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要求。某些儿童用品须接受经过授权的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这些儿童用品的所有制造商在出口或销售用品之前,需提交样品并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合格测试机构测试是否含铅,最后出具第三方认可证书;出口货物须随附每批适用证书,并发送证书副本至任何接收该用品的经销商或零售商;如有需要,制造商应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或海关总署提供证书副本,以便委员会对产品实施24小时电子证书备案;每本证书至少须包括产品制造、测试的日期和地址、检测机构联络资料等信息。 强制性追溯标签要求。儿童用品生产商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贴上永久的清晰标记,包括这些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信息及产品的其它识别特征,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或通报时更好追溯来源。该要求于法案生效当日起一年后生效。 违反法案的罚则加重。法案规定,违反此《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一系列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大幅增至1500万美元,违反单个《消费品安全法》处于最高10万美元罚款。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将面临5年以下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甚至包括资产没收。 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被视为美国产品安全的一次重要变革,由于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儿童用品80%以上是从中国制造的,由于可以看出中国的儿童用品出口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样,美国也是宁波地区儿童用品出口量最大的国家,仅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就达100多家,每年出口美国玩具多达4000万美元以上,几乎占宁波地区玩具出口量的一半。去年以来,受欧盟对儿童用品的一系列严格要求的影响,宁波儿童用品出口增幅已明显放缓,美国此次通过的新法无疑会使相关产品出口雪上加霜。因此,为确保宁波地区出口儿童用品的质量安全,减少出口风险,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要一定要认真研究《2008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并严格按其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大对其他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的收集和研究,不断提高质量安全自控能力,尤其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主动应对能力,其次,要通过自主开发,改进生产工艺,不断调整产品配方,使用新型环保替代原料,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儿童用品,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  蒲长城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出口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以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的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研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学和技术,提出咨询建议。  来自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质检系统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 江苏新增16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基地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19日在南京向7个江苏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代表和9个示范基地代表授牌,这些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种植和水产养殖面积近20万亩。  据了解,这些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行业涉及香葱、紫菜、鮰鱼、荷藕、大蒜、泥鳅、乳猪、黄桃等江苏省出口特色产品产业。参与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既有出口超亿美元的规模企业,也有发展较快的成长型企业,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至此,江苏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已达26个。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处长陈忘名介绍说,近年来,江苏检验检疫局以配套优惠政策推进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提升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去年示范区和示范基地食品农产品出口额达4.8亿美元,占全省农产品出口总额的24%。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内出口食品农产品合格率达100%,实现了国外零通报。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当地农场多、沿海滩涂面积广袤等特点,于2008年联合有关部门确立了创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目标,选择国有农场试点,创建了集水产养殖、生产、加工、出口于一体的江苏首个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 财政部:质谱联用仪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p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其中提到,经国务院批准,将质谱联用仪、气体或烟雾分析仪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pp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仪器仪表相关产品清单如下所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QQ截图20161107114540.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d387b121-6bea-4649-a546-b5679b1c06de.jpg"//p
  • 福建:出口食品农产品检测有望通关一体化
    11日,美国俄勒冈州农业厅有关专家赴福建考察,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达成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检测合作意向。未来双方将致力于在华建设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通过开展第三方测试工作,实现福建对日食品农产品出口的贸易便利化。  据了解,该项目运作成功后,将开辟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改变以往我省对日出口食品农产品须在进口地二次检测的历史。福建出口食品农产品将直接获得日本官方的相关授权或认可,在境内实现通关检测一体化。  此外,双方还决定于今年5月在福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协定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实验室出具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不仅可获日本官方的认可,还能获得美国等其他几个贸易进口大国的认可,大大缩短福建食品农产品出口通关时间。
  • 工匠精神赋能“中国智造”——盛瀚产品出口至西班牙
    疫情之下,方显英雄本色,盛瀚前进的脚步从未停止。2021年11月22日,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举行西班牙客户仪器发货仪式,截至目前,盛瀚离子色谱产品出口国家增至54个。这是盛瀚稳步拓展海外市场的重大成果。  西班牙是中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国,截至2020年10月,经济总量居欧盟第四位、世界第十四位。西班牙民风奔放热情,当地人喜爱斗牛,并且热衷跳弗拉明戈舞。同时也是吉他之乡,近代古典吉他就发源并兴盛自西班牙。  近年来,中西关系持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经贸合作持续发展,西班牙是我国在欧盟内第六大贸易伙伴,我国是西班牙在欧盟外第一大贸易伙伴。并且,中西两国双边合作频繁,在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各领域合作成果丰硕,截至2019年4月,两国建立有28对友好省市关系。  西班牙同样也是盛瀚重点关注的重要市场。通过多年的市场深耕和品牌建设,盛瀚已经成长为西班牙市场的高端品牌,并提供了高性价比产品,凭借“好产品、好服务、好朋友”的战略定位,获得了世界多国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科技强国”是新时代的脉搏,科技自立自强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 作为一家高科技的国际化公司,盛瀚扎根中国大陆,布局全球,利用专业专注的优势,突破核心技术,用“科技+艺术+文化”塑造高端产品气质,在已经实现全产业链100%自主可控的基础上,打造以离子色谱为核心的科学仪器生态,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擘画添上一笔浓墨重彩的“盛瀚蓝”!
  • 内地食品标准被指内外有别:一流出口 二流内销
    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另一边是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专家认为,我国食品标准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  我国食品标准被指“内外有别”  出口食品合格率超99.8%,内销食品合格率在90%左右 食品安全事件频出暴露食品标准滞后等问题  一边是国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另一边是有关部门回应未超国家标准,新近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再次引发消费者对食品的海内外“双重”标准的困惑。类似食品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并不少见。对此,专家认为,我国食品标准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  -现象  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九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  专家指出,一方面,我国的食品需要“摸高”才能进入国外市场,导致“一流产品出口、二流产品内销”。  另一方面,在宽泛标准产生的“洼地”效应下,一些在国外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洋食品,能堂而皇之地进入我国市场。有些产品在国外被查出安全问题后,面对中国公众的质疑,却因中国的低标准而常“傲慢无礼”。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是说,对于某些国家而言,食品安全的标准犹如“技术壁垒”,是保护自己国家产业的“利器”。“欧盟几乎是国际上公认对食品安全要求最严格的地区,我国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很难进入欧盟、美国等标准严格的市场。”  专家提出,在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仍然固守落后的标准,无异于“刻舟求剑”。与造假技术的花样不断翻新相比,某些领域的标准滞后,也造成监管乏力,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案例1  据报道,来自瑞典研究机构的数据表明,雀巢等品牌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含有砷、铅等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  【回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这些品牌在华产品检出的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  案例2  2010年麦当劳的麦乐鸡在美国被发现含有两种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  【回应】  麦当劳中国公司称,这两种物质含量均符合现行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案例3  以原料奶为例,我国标准规定每毫升细菌含量不得超过200万个,但这一标准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 再如,国际标准中有奶牛“体细胞”的检测项目,这是判断牛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而我国却没有相关规定。  【说法】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是表示,我国对乳品和其他食品行业的检测标准,的确存在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标准不同、部分指标低于其他国家的情况。  案例4  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比欧盟和美国高出数倍 植物奶油被曝光有危害,但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 “蜂胶造假”事件中造假者在树胶里添加芦丁、槲皮素等黄酮类物质,人为提高了总黄酮含量,反而“符合”了蜂胶国家标准……  -探因  “有些标准二三十年不变”  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屡屡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标准质量不高、滞后的问题。  我国的标准化法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遗憾的是,有些标准长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变,不但给一些造假企业钻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形象。”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如是说。  企业常赞助食品标准制定  “标准之争就是利益之争。”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往往标准低一点,就有大量企业被放进去,标准一高,一些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就会被淘汰。而我们的某些标准恰恰是迁就了一些落后企业。  邱宝昌解释说,我国共有几万个标准,当时制定的标准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制定一个标准,需要大量的数据收集及论证,费用较高,而国家对此补助有限,不少花费往往是企业赞助,一是“更新”慢,二是掺杂了企业的“意志”,有些企业就成了低标准的受益者。  -观点  “标准制定应去掉企业声音”  如何健全和提高我国食品标准?在邱宝昌看来,当务之急是“标准的制定应该去掉企业的声音”,由国家层面组织有公信力的业界专家等参与,过程要公开透明。  “既然是食品安全标准,就不能‘内外有别’,应向国际标准看齐,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严。”邱宝昌说,提高标准,既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分工的需要。  食品标准的提高,还应改变令出多门、不统一的问题。  此外,标准的提高还应发挥第三方机构的预警作用。专家建议政府建立激励机制,与第三方机构及企业间形成风险预警网络,构筑联动机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掌握主动。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信息
    ?近日,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针对企业不熟悉防疫物资出口政策等实际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信息指南。该指南还梳理了国内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认证机构名录。一、欧盟对口罩等防疫用品准入要求  (一)口罩  欧盟根据用途将口罩分为两类:医用口罩和个人防护口罩。  1.医用口罩  医用口罩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加贴CE标志,对应的标准是EN14683。根据口罩产品无菌或非无菌状态,采取的合格评定模式也不同。  (1)无菌医用口罩:必须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  (2)非无菌医用口罩:企业只需进行CE自我符合性声明,不需要通过公告机构认证。在准备好相应文件及测试报告等资料后,即可自行完成符合性声明。  2.个人防护口罩  个人防护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但需符合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要求,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并颁发证书,对应的标准是EN149。  (二)防护服  防护服也分为医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服,管理要求与口罩基本类似。医用防护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其中无菌医用防护服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获得CE认证,非无菌医用防护服只需进行CE自我声明。个人防护服需按照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获得CE认证。  (三)欧盟公告机构查询地址  1.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13  2.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34  3.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PPE)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155501  二、美国对口罩等防疫用品准入要求  (一)口罩  美国对医用口罩和防护口罩同样区分管理,其中医用口罩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而个人防护口罩则由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管理。1.医用口罩  医用口罩需通过FDA注册,企业直接向FDA官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此外还有两种可选途径:  (1)已经获得NIOSH注册的N95口罩,在产品生物学测试、阻燃测试和血液穿透测试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豁免产品上市登记(510K),直接进行FDA工厂注册和医疗器械列名。  (2)如果获得持有510K的制造商的授权,可以作为其代工厂使用其510K批准号进行企业注册和器械列名。  2.个人防护口罩  防护口罩需通过NIOSH注册,企业直接在NIOSH官网申请。  (二)防护服  对医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服的管理也类似于口罩的管理方式,其中医用防护服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而个人防护服由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管理。企业直接在FDA或NIOSH进行注册申请。三、中国境内具有口罩等防疫用品CE认证能力的认证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1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防护口罩、防护服徐芳琴010-583526272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防护口罩、医用口罩、防护服于丹158012722803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医用口罩、防护服刘滢021-61215110;186165682584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医用口罩、防护服吴军021-614102125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防护口罩、医用口罩、防护服张梅林021-60566156;136217313616英标管理体系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医用口罩、防护口罩、防护服张乐润186217515967特思达(北京)纺织检定有限公司防护服朱建萍010-66555125-1058安诺尔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防护口罩、防护服阚强生021-50977005;17721424921四、中国境内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管理体系(ISO13485)认证的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李冠群010-838862292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鲍维021-52387700(总),523899503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张美娟010-585618994北京世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孙竹君010-822911995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尹屹峰010-683156406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赵明霞010-882639347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薛福旺010-620138568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贾卫东010-64489531,64489561,644893279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赵润宏021-51114700,5425354010安信联合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沈宇航18611399931;010-5259605911中认认证有限公司车海波1367800968812上海中莘认证有限公司周蕴021-5472282013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王永昌1369907900114华纳时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张素丽0371-6136900115亿信标准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张桂华288200001316上海爱尚恩典认证有限公司蔡梅红1358555549317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周延冲0512-8398652718质星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何涛021-3126625019北京国联标准认证有限公司陈璇0105335678120上海波西认证有限公司展翼021-6858389521深圳市中盛认证有限公司刘静静0755-2324327122深圳市华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徐晋0755-2267221323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蒋茂萍020-3880300024中评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崔红锐010-5646756925百胜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宋建仓0755-8292265626广州英诺威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李云松020-8200310427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谢京京010-6845669928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谢琴010-6566666029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刘滢1861656825830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蒋丹峰0510-88203737-12131劳氏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王会荣021-5158570032贝尔国际验证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高士杰021-5109686633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公司胡秋杰021-5831000334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纪新新010-5968388835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徐蓓021-32799000;010-6562788836江苏艾凯艾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严继兵0512-6900900837杭州汉德质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刘金玲1875719811538标准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翁梦艺021-6876991139卡狄亚标准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唐春平010-65389968-87840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王晓鹏021-6056760341英标管理体系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姜楠010-8507303342德世爱普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丁一君021-3222125143华赛天成管理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张玫010-6567636644亚瑞仕管理体系认证(苏州)有限公司周小平0512-36696278
  • 工匠精神赋能“中国智造”——盛瀚产品出口再添两国
    疫情之下,方显英雄本色,盛瀚前进的脚步从未停止。2021年11月22日,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举行摩洛哥和希腊客户仪器发货仪式,截至目前,盛瀚离子色谱产品出口国家达53个。这是盛瀚稳步拓展海外市场的重大成果。  摩洛哥经济总量在非洲排名第五,地理位置重要、经济增长具有潜力、中摩各领域关系发展迅速。目前,中国是摩洛哥第三大贸易伙伴,于2017年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为双边关系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同样,希腊也是由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朋友圈中的一员,目前是“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少数欧洲大型项目的承载国之一。近年来,中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持续发展,各领域友好合作不断扩大。  两国均是盛瀚重点关注的重要市场。通过多年的市场深耕和品牌建设,盛瀚已经成长为摩洛哥和希腊市场的高端品牌,并提供了高性价比产品,凭借“好产品、好服务、好朋友”的战略定位,获得了世界多国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科技强国”是新时代的脉搏,科技自立自强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 作为一家高科技的国际化公司,盛瀚扎根中国大陆,布局全球,利用专业专注的优势,突破核心技术,用“科技+艺术+文化”塑造高端产品气质,在已经实现全产业链100%自主可控的基础上,打造以离子色谱为核心的科学仪器生态,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擘画添上一笔浓墨重彩的“盛瀚蓝”!
  • 工匠精神赋能“中国智造”——盛瀚产品出口国超过50
    疫情之下,方显英雄本色,盛瀚前进的脚步从未停止。2021年10月26日,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举行哥伦比亚共和国客户仪器发货仪式,截至目前,盛瀚离子色谱产品出口国家已达50个。这是盛瀚稳步拓展海外市场的重大成果。  哥伦比亚作为拉丁美洲的第四大经济体,地理位置重要、经济增长具有潜力、看重与亚洲国家发展经贸关系。近年来,中国与哥伦比亚的经贸与政治关系发展良好,双边贸易和投资量增长迅速,也是盛瀚重点关注的重要市场。通过多年的市场深耕和品牌建设,盛瀚品牌已经成长为哥伦比亚市场的高端品牌和性价比很高的产品,凭借“好产品、好服务、好朋友”的战略定位,获得了世界多国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科技强国”是新时代的脉搏,科技自立自强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 作为一家高科技的国际化公司,盛瀚扎根中国大陆,布局全球,利用专业专注的优势,突破核心技术,用“科技+艺术+文化”塑造高端产品气质,在已经实现全产业链100%自主可控的基础上,打造以离子色谱为核心的科学仪器生态,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擘画添上一笔浓墨重彩的“盛瀚蓝”!
  • 热烈庆祝盛瀚离子色谱产品出口国家增至48个
    七月的党旗迎风飘扬,七月的天空流光溢彩。七月初始,捷报传来~~~盛瀚离子色谱产品出口国家又增加了!第48个国家,阿联酋。阿联酋,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呢?我们来了解一下。阿联酋,全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位于阿拉伯半岛东部,北濒波斯湾,西北与卡塔尔为邻,西和南与沙特阿拉伯交界,东和东北与阿曼毗连海岸线长734公里,总面积83600平方公里,首都是阿布扎比。阿联酋的国旗呈长方形,由红、绿、白、黑四色组成。旗面靠旗杆一侧为红色竖长方形,右侧是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自上而下分别为绿、白、黑三色。红色象征祖国,绿色象征牧场,白色象征祖国的成就,黑色象征战斗。阿联酋是一个以产油著称的西亚沙漠国家,有“沙漠中的花朵”的美称,主要城市有迪拜、沙迦、富查伊拉等,其中迪拜是大家最为熟知的。迪拜是阿联酋最大和人口最多的城市,迪拜拥有世界上最高的人工建筑哈利法塔,还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人工岛项目棕榈岛 ,迪拜的帆船酒店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七星级酒店。继之前47个国家后,盛瀚离子色谱产品走进了阿联酋,盛瀚人深感喜悦。盛瀚产品走向全世界,服务全球的步伐,正在一步步踏踏实实地迈出!盛瀚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肩负“致力于中国仪器高端化,走向世界,服务全球”的使命。目前盛瀚已经掌握了离子色谱全部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位零件国产化率100%。使命在心永不忘,让世界用上中国智造。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从RASFF通报分析输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当前,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欧盟自1979年起就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快速预警系统(RASFF),该系统旨在畅通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交流,以供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同时,该系统也为我们分析欧盟对食品接触产品监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平台。我们对2010年度欧盟RASFF通报信息进行了深入分析汇总,探寻对出口欧盟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和应对策略,帮助检验检疫部门及生产企业加强研究,寻求应对风险的有效方法,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避免出口受阻,提高我国相关产品在欧盟的声誉。  一、RASFF通报基础数据分析  2010年欧盟共通报我国食品接触产品160例,同比增长19.3%。通报的产品有:厨房用具145例,占总量的90.6%、野营炊具7例和食品包装材料8例。其中厨房用具中,按材质分类:金属用具49例 密胺、尼龙、塑料和硅胶等有机材料用具37例,玻璃、陶瓷制品14例,其他材料45例。对于金属制品多因为铬和镍??初级芳香胺等有机成分迁移为主,其中甲醛迁移多见于密胺类制品,而初级芳香胺迁移则多见于尼龙制品当中 对于玻璃、陶瓷制品通报原因则多为镉、铅及钴的迁移,与食品接触产品的组成和制造工艺有必然的联系。  二、RASFF通报产品不合格情况分析  通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有害物质迁移148例、有害物质超标4例、氧化损坏2例、感官性状改变2例、生锈2例、有副作用1例、不适合加热1例、有内伤风险1例、有塑料碎片1例。其中因含有害物质迁移而通报产品占总量的92.5%,重金属迁移通报77例,占迁移通报总量的52%,其中铬迁移通报量占46.7%、镍迁移21.7%、铅迁移14.1%以及镉迁移占13%。有机成分迁移61例,占迁移通报总量的41.2%,其中以初级芳香胺迁移通报最多,占有机成分迁移总数的49.2%,甲醛迁移占42.6% 而总迁移量过高通报16例。对欧盟出口的食品接触性材料,检测其迁移量指标较多。  三、RASFF通报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不合格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原料把关意识不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采购劣质原料或者在原料中添加廉价基质,从而影响了产品质量,导致有毒重金属超标、迁移量超标等 二是企业质量控制能力欠缺。辖区该类产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大部分出口企业不能对工厂整个生产过程建立行之有效的控制程序,内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检验把关力度不够,容易造成产品质量失控 三是企业对欧盟标准法规信息了解不够。食品接触产品根据不同的材料、不同的使用条件、不同的出口国别,其检测项目和限量指标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今年欧盟实施284号指令,对大陆和香港生产的食品接触密胺和尼龙制品提出了更为严厉的要求。企业应及时掌握主要信息,理解技术层面上的区别,根据出口国家建立起产品设计方案和质量控制程序。  四、应对策略及建议  针对监管部门: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很多欧盟国家在欧盟法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变相地对中国输欧食品接触产品设置贸易壁垒。同时,由于很多中国出口生产企业都是贴牌的代加工企业,产品发往欧洲后完全由国外客户负责销售,生产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其产品在欧洲的流向,从而大大增加了产品被通报召回的风险。再者,很多输欧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对欧洲各国各自的法律法规、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并不能完全掌握,因此在企业自控、政府监管方面均存在一定失控和真空地带。为此,建议企业在接订单时应主动询问产品最终使用国并按最终使用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是调整监管方向,及时调整法检目录。HS编码为765190090和7323990000的不粘锅产品,其涂层总迁移量超标风险较高,出口意大利的欧盟RASFF通报最多的不锈钢刀叉勺HS编码为8215系列产品,其重金属迁移量超标风险较高(2010年通报38次),其他还有大量食品用机械和设备(如烤肉架等其它厨房用具),均不在出口法检目录内,使检验检疫部门对该类产品出口的检验监管受到很大的限制,企业接受到宣传和培训机会也少,其产品容易在安全卫生方面出现问题。因此,建议将HS编码为7323910000、7323990000、7612901000、7615190090、8215100000、8215200000、8215910000和8215990000等产品纳入出口法检目录,从而提高产品检验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食品接触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在食品接触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从2010年欧盟RASFF通报中国食品接触产品的种类来看,机电产品中食品接触部件已经纳入欧盟监测范围。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引起重视,加强食品接触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监管工作,一旦出口机电产品中有食品接触部件,应要求企业采用食品级原料组织生产。  针对企业方面:  一是加强供应商管理,重点把好原料关。大部分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的加工仅涉及到吹塑、注塑、装配等过程,基本不影响产品的化学性质,因此对原料的管理就成了控制成品安全卫生项目是否合格的关键因素。由于食品级原材料比较贵,部分企业采用工业级原料组织生产,难以满足对产品组织和性能的要求。为此,企业应建立起关键原辅材料管理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台账记录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建立关键原辅材料质量验收制度,定期对其原辅材料做相关检测 对首次使用的原料、新工艺、新配方和新器型等进行试制并进行安全卫生控制项目的检测 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定期对供方进行考核及评价。  二是加大对产品特性的研究,重点监控关键控制点。不同的产品工艺(时间、温度等)会对不同产品的迁移量产生明显的影响,同时生产助剂的选择也会影响迁移量的检出。生产企业要对电镀、喷涂、硫化等工艺进行重点监控,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产品质量的动态识别、确定安全卫生项目控制关键点,编制相应的管理文件并有效实施,各质控点要按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作记录。引导企业建立完整的过程、成品检验标准和检验制度并形成记录。  三是重视通报敏感国家的技术法规和要求。以意大利为例,其对不锈钢中铬和镍迁移限量比其他国家要严格得多,这也是我国遭欧盟通报的金属制品中,出口意大利的占绝大多数的原因之一。因此,相关出口生产企业应当重视对意大利相关技术法规和要求的收集,积极与意大利客户联系,了解意大利对金属制品的相关限量要求,加大对原料和工艺的投入,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
  •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需要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目的地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输入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加施电子锁或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发布公告解除其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   (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收发货人、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六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 五项蜂产品出口检验方法标准通过审定
    从国家认监委网站获悉,2011年6月24-25日在南京召开了 “2011年度检验检疫食品专业行业标准第一次审定会”。 会议审议了由江苏、上海等10个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大米糖浆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20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这20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中有5项是检测蜂产品的方法标准:  1、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大米糖浆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1B152)  2、由江苏检验检a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大米糖浆的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2011B153)  3、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稳定碳同位素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元素分析-同位素比值质谱联用法》(2011B154)  4、由江苏检验检疫局、河南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胶中杨树胶特征物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法》(2011B155)  5、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的《出口蜂蜜中β-呋喃果糖苷酶的测定》(2010B131)  会议提出,根据蜂产品品质检测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制定出口蜂产品标准,将真伪产品判别指标标准化。  欲了解更多行业动态,请查看“我要测资讯中心”
  • 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二版)发布
    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第二版)》,该指南指出来CE标志制度的定义,列举了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公告机构和制造商的职责,并提出了中欧口罩分类及相应标准和口罩出口欧盟的法规要求。详情如下:/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trong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strong/span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trong一、CE标志制度/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CE标志制度是欧盟对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进行的监管方式。加贴CE标志的产品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等法规要求,可以在欧盟27个成员国、欧洲贸易自由区的4个国家、以及英国和土耳其合法上市销售。按照欧盟规定,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加贴CE标志,主要有两种方式:绝大部分产品是制造商采取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就可以加贴CE标志;部分风险相对更高的产品需要经过欧盟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即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进行符合性评定后,方可加贴CE标志。/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欧盟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不同的法规(指令),比如儿童玩具、低电压电器、个人防护器具、医疗器械等都有对应的法规(指令)。欧盟法规(指令)规定了对应产品的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及上市的流程和合格评定程序。/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产品经制造商自我声明加贴CE标志的流程:制造商必须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欧盟法规,产品是安全有效的,并建立相关技术文件,签署符合性声明,到成员国主管当局注册登记之后,即可在产品加贴CE标志进入欧盟销售。/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产品经公告机构符合性评定后加贴CE标志的流程:产品制造商向公告机构提出申请,公告机构为制造商提供符合性评定服务,制造商及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的,向制造商发放CE证书。制造商依据CE证书签署符合性声明,产品加贴CE标志后就可以进入欧盟市场。下表列举了欧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公告机构和制造商的职责。/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1.jp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alt="1.jp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4/uepic/24cc84dd-4b07-4a4d-af27-6b6ccb8fde18.jpg"/br//pp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trong二、中欧口罩分类及相应标准/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口罩在欧盟根据预期用途的不同,分为医用口罩和个人防护口罩两种,分别归属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或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和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进行管理。如何判定具体产品属于哪一种口罩,需参照对应的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我国通常将口罩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为便于理解,特将中国口罩类型及标准和欧盟的口罩类型及适用标准相对应,帮助大家了解您的口罩可能对应的是那种欧盟口罩,以及需要满足那个标准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对应并不是严格的对应,并且中欧标准要求也有差异,请大家自己根据标准的详细要求分析并判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2.jp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alt="2.jp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4/uepic/1cc1d40a-b9a4-4c07-bf5b-2c43ca3d752b.jpg"//pp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trong三、口罩出口欧盟的法规要求/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一)医用口罩/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按照MDD或者MDR的要求,医用非灭菌口罩可以由制造商采取自我声明方式,加贴CE标志后上市销售。而医用灭菌口罩必须经公告机构符合性评定,才能加贴CE标志上市销售。但不管是否需要公告机构符合性评定,制造商都需要按照法规要求,参照相关标准或者满足欧盟质量要求的标准进行测试,以证实产品安全有效,并建立技术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持续有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1.技术文件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参照MDR法规附录II和附录III的要求(MDD为附录7),技术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七个部分:/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器械的描述和规范,包括名称、预期用途、分类、原料、构成、技术规范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产品的标签和(或)说明书/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产品设计和制造的相关的信息/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满足基本安全和通用性能的要求(附录I GSPR)/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受益和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文档/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产品的验证和确认,包括临床前的测试和临床(评估)数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上市后监督计划/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2.制造商质量管理系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参照协调性标准ISO 13485:2016进行。需要说明的是: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参照ISO13485:2016来运行或者审核,但对于公告机构符合性评定来说,ISO13485认证证书并不是必须或者强制的,但多数的制造商都会选择取得ISO 13485认证证书,这样可以提高客户对制造商能满足法规要求及产品质量保证的信心。/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3.制造商授权欧盟代表/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对于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如中国的制造商),需要在欧盟境内授权一个欧盟代表,代替制造商在欧盟进行相关活动,比如在主管当局进行自我声明产品的登记和不良事件的报告等。制造商需要和授权欧盟代表签订协议,并规定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新的MDR法规,制造商需要将整套的技术文件提交给欧盟代表,以便主管当局备查。/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二)个人防护口罩/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按照PPE法规要求,个人防护口罩需要有公告机构审核发放的CE证书,才能在欧盟合法上市销售。根据PPE法规关于符合性的相关规定,制造商需要建立相应技术文件,并满足EN149:2001+A1:2009的规格和测试要求。和医用口罩相比,个人防护口罩至少需获得两张公告机构的证书,即按照附录五的型式检验证书,按照附录七(Module C2)的证书或者附录八(Module D)的证书,详见下图:/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3.jp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alt="3.jp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4/uepic/19e1071e-309d-4318-9cd5-7f325336abb6.jpg"/br//pp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为了便于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医用口罩和个人防护口罩出口欧盟的流程异同,特归纳成下表,供大家参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4.jp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alt="4.jp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4/uepic/8a500d91-0e3d-43ff-9682-57c0b606feea.jpg"/br//pp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txt.gif"/a title="国内具备欧盟公告机构口罩等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更新至2020年4月13日)(附件1).xlsx"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ef0c172e-f9fb-4188-9a4c-5787b2b1152c.xlsx"国内具备欧盟公告机构口罩等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更新至2020年4月13日)(附件1).xlsx/abr//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txt.gif"/a title="国内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管理体系(ISO13485)认证的机构名录(更新至2020年4月13日).xlsx"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431a8a03-b9ad-448a-97f6-69f1ffd011b0.xlsx"国内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管理体系(ISO13485)认证的机构名录(更新至2020年4月13日).xlsx/a/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strong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pan/ppbr//p
  • PAHs将成消费品出口新门槛
    2012年10月31日,欧盟通过WTO秘书处发布了关于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的条例草案的通报,拟在玩具、家用器具等消费品中禁止多环芳烃(PAHs)。该条例将于2013年底生效,而PAHs禁令将于2015年正式实施。PAHs是分子中含有两个以上苯环的碳氢化合物,如萘、蒽、菲、芘等,广泛存在于塑胶原料、填充油和炭黑等物质中,该修订案的实施将对我国出口产业造成大范围影响。  禁用PAHs得到广泛认可  由于对人类和环境存在严重危害,美国环境保护署将毒性最大的苯并芘等16种PAHs列为优先污染物,欧盟REACH法规也将其归类为致癌、诱变或生殖毒性物质。自德国提出针对所有消费品的PAHs限制提议以来,欧洲委员会和主管REACH法规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已多次研讨,拟议将PAHs的限制范围扩大到所有消费品。欧盟环境总署、企业与产业总署,欧洲消费者联盟等机构也多次向欧委会提议,要求对所有直接与皮肤接触或易被摄入的消费品及部件全面实施PAHs禁令。  事实上,从2008年4月1日起,全球知名的德国消费品安全GS认证就已提出PAHs检测要求,不能通过测试的产品将无法获得认证标志。由于GS认证的权威性得到欧盟成员国的公认,在消费品中禁用PAHs已成市场共识。  涉及消费品种类多  欧洲消费者组织通过抽查发现,PAHs广泛存在于包括儿童玩具在内的消费品中。除橡胶轮胎等重点监管商品外,家用塑料制品、电动工具的塑胶手柄、家电产品塑料部件乃至自行车的橡胶把手等都是PAHs的高风险产品,并已有多类商品被RAPEX通报。  近年来,在德国等国的积极推动下,PAHs已经成为继双酚A之后又一个高风险物质。经过REACH法规此次修订,儿童玩具、手推车、家用工具、鞋服、手套、自行车乃至高尔夫球杆等日常消费品都将受到禁令波及。根据修订草案的要求,若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消费产品的橡胶或塑料部件会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和直接接触,且其含有附件列表中的PAHs量超过了1 mg/kg,则产品不得投放市场。而我国恰是此类消费产品的重要出口国,届时相关产业必然会受到影响。  应对PAHs禁令任重道远  PAHs既有可能来源于不合格的塑胶等原材料,也可能来源于生产加工环节的污染。虽然欧盟和国外机构的资料已表明,减少PAHs的使用在技术上已经可行,但势必导致企业的原料成本和管理成本进一步攀升,产品价格优势将进一步弱化。  从长远来看,REACH法规此次修订只是控制PAHs的开端。目前,在推进禁令最积极的德国对不同类别的消费品就有不同的PAHs限量要求。其中与食品或口腔接触的材料及三岁以下儿童玩具中,苯并芘和16项PAHs总量均不得检出(小于0.2 mg/kg)。而消费者组织也援引德国资料向欧委会建议,消费品中PAHs的总量和每种PAH的限量都应低于0.2 mg/kg。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消费品的PAHs禁令必将不断趋严,企业应对之路任重道远。  针对不断升级的绿色壁垒要求,检验检疫专家建议相关企业未雨绸缪,及早制定应对措施:一方面应及时跟踪、解读新法规动态,对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和零部件的选择、生产管理以及产品检测等环节进行全面调整,提升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要尽早对自身产品及其原材料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和PAHs项目抽查,具备条件的尽快申请GS认证等保障措施,确保产品符合即将出台的新要求,掌握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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