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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工具 | 编报2018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预算tips(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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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8/03/09 10:38:03
导读: 近期,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陆续发布了2018年度项目正式申报的通知,与去年不同的是,2017年相关部门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与旧版的指南编制办法有不小的区别。

  近期,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陆续发布了2018年度项目正式申报的通知,与去年不同的是,2017年相关部门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与旧版的指南编制办法有不小的区别。动源君请有经验的人士结合历年的作法和新的管理规定对预算编报的注意事项,对各位锐粉予以提醒,希望有所裨益。

  先来看今年的通知要求:

  1.预算编报总体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要求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预算编制应结合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每个项目设定专项经费指导数,正式申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不得高于预申报数和经费指导数。

  2.预算编报组织要求

  项目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项目申报单位,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并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通过以上的通知要求我们来逐一分解:

  编报依据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2、《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3、《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

  5、《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相关制度。

  6、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

  主要原则

  不同的资金来源,在编报预算时要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实际需要以及资金来源方的要求编制预算,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填报,不得虚假承诺配套。项目(课题)支出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

  政策相符性:项目(课题)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目标相关性:项目(课题)预算应以其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课题)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经济合理性:项目(课题)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相关产业行业特点等,与同类科研活动支出水平相匹配,并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项经费指导数

  经费指导数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1、向项目所属专业机构进行咨询,直接获取经费指导数。

  2、在系统里面进行试填,能校验通过的最大申请专项经费数额就是经费指导数。

  建议根据研究目标,任务、研究周期、参与单位、参加人员、任务分解的情况,避免预算执行困难、资金沉淀过多,缺乏资金影响项目开展。

  预算编报组织要求

  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负有法人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要求,如法人单位实际承担研究任务且管理使用资金,不应以上级单位的名义申报;如以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的,应由本单位组织任务实施并管理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转拨给其下级法人单位。

  承担单位之间或负责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应披露:若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披露。项目牵头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过程管理以及财务验收等工作中应重点予以审核、把关。

  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必须同时编制:承担单位应采用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支出预算合计=资金收入预算合计。项目(课题)预算期间应与项目(课题)实施周期一致。

  课题预算应以课题为单元编报:无需再将课题预算拆分成参与单位或子任务进行编报。

  编报要求的主要变化

  一是进一步简化了预算编报要求,减轻预算编制负担。

  1、《预算编报指南》只要求对单位支撑条件和课题预算支出情况进行说明,取消了对单位经费安排和其他来源经费情况的说明,进一步精简说明。

  2、《预算编报指南》只要求对项目(课题)资金的主要预算支出进行说明,如购买主要材料、主要测试化验加工项目的费用,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劳务费等,对非主要支出简要说明。

  考虑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资金体量较大等因素,《预算编报指南》将购置/试制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需逐项说明的范围统一提高至10万元(含)以上,进一步精简说明。

  3、对于有配套资金要求的,不再要求单位在申请预算时提供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而是在签订正式任务书时作为附件,进一步简化预算申报手续。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课题)的实施主体,首次要求对关联关系予以披露。

  1、在以往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常出现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问题,比如大学与其附属医院之间,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与其全资或控制子公司之间,科研院与其下属的研究所之间,为此,《预算编报指南》明确了单位应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申报,避免上级单位与下级法人单位之间随意转拨资金的问题。

  2、为保证利益关联关系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满足实施过程管理的要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的,《预算编报指南》明确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了解相关利益关联方的情况,利益相关方应对关联关系提前进行申明。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来源资金的管理要求,预算科目编制更有针对性。

  根据《办法》的规定,《预算编报指南》主要是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如果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对于劳务费、间接费用等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以下重点围绕编制的重要事项来进行提示:

  一、按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预算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明确,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并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本指南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

  注意:在同一支出科目中需要同时编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应在预算说明中分别就中央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在本科目中的具体用途予以说明。

  二、预算资金结构分布

  一是合理确定资金构成、专项经费不得安排用于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性支出;自筹经费大多安排示范应用支出,自筹经费配套额度应与项目任务量相匹配。

  二是确定各科目经费量。以课题研究领域特点、参与单位的性质、以及各参与单位的现有支撑条件等因素为基础。

  三是各项目的预算安排。如编制材料费预算,要尽量细化试验目标、次数和时间,合理安排所需购买的材料和耗材种类、试验材料或耗材使用量等,为确保材料费预算的合理性提供可靠的保障;考虑参与单位所处地域、相互沟通的成本,如差旅费等、会议费等支出;编制劳务费预算,要对研究所需劳务人员类别、所需专业技术能力、数量、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等进行合理估计。

  三、预算说明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提出:

  一、对承担单位前期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科研条件,以及相关部门承诺为本课题研发提供的支撑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重点按以下内容进行说明:一是说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课题研发方面的前期投入情况和已经形成的相关科研条件,如为课题研究开发提供的场地(实验示范基地、实验室等),提供的仪器设备、装置、软件、数据库,具备的测试化验加工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情况;二是上述相关科研条件对课题研发活动起到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对本课题各科目支出主要用途、与课题研发的相关性、必要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本部分是预算说明的重点,若在同一科目既有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又有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应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说明。

  1、需要重要说明的内容

  ①仪器设备购置

  购置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在能够完成课题任务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好的仪器设备,并对购置仪器设备应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以及单位现有同样设备的使用及共享情况等。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②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

  ③对承担单位前期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支撑条件,以及相关部门承诺为本课题研发提供的支撑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2、需要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测算依据的支出

  ①编制预算时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方法、过程等进行详细说明,大额支出还要提供价格确定资料,特别是以下支出:

  ②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③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还应详细说明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④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对课题研究的作用,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

  ⑤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对课题研究的作用,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3、可以简化说明的科目

  ①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②差旅费可按照差旅类别(如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对出差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分类说明,无需对每一次出差事项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会议费可按照会议类别(如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座谈、评审答辩、协调检查、验收等)对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说明,无需对每次会议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国际合作交流费应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如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出境)进行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海外专家来华进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

  ③材料费中小额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④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

  ⑤课题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说明。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编制材料费预算应注意:

  1.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必须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编报材料费预算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

  3.应避免与试制设备费中的材料重复编列。

  4.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

  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可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可纳入材料费预算。

  其次还应注意:

  1、新材料领域课题研发中使用的聚氨酯、农业领域课题研发中使用的尿素、先进制造领域课题研发中使用的锰钢等,单一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即为主要材料。

  2、在材料的购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保管费用建议测算进材料费成本中。

  3、考虑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重点支持项目(课题)的研发活动,不应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预算中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费用。

  4、同一科目同时编列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的,应分别说明。

  5、课题研究任务过程中,在承担单位内部实验室等进行内部小型的测试购买的材料(如试剂等),纳入材料费预算。

  6、部分容易与通用材料混淆的特殊材料应明确特殊材料的种类、用途、性能参数等,同时建议补充市场报价单和耗材单价依据,或者以往类似种类已经执行的预算和决算价格加以说明。

  7、应充分考虑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问题,建议将发生的增值税全额预算进材料费成本。

  8、拟从农民手中直接购置的种子、动物、肥料等可能无法开具发票的特殊材料,建议在预算说明中明确所需材料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阐述清楚采购来源、方式、数量、用途、价格等,为后续预算执行提供依据。

  以下重点围绕测试化验加工费的编制来进行提示: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1、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披露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2、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

  3、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5、按照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应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

  6、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其次还应注意:

  1、应明确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的要求;如果存在利益关联情况的应予以披露;软件测试费、数据加工整理费、大型计算机机时费的编列可在本科目列支。

  2、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概念和其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要求。如大学内部的计算中心,科研院所内部的测试中心、检验中心,企业内部的加工中心,医院内部的检验科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在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支出应按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结算,结算手续应符合其内部委托、内部结算有关规定。

  3、应由单位自己完成的任务不能以测试化验加工方式外包,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应在相应科目编列。

  4、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课题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科目中列支;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者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列入设备费,不应该在其他预算科目中列支。

  5、大额测试化验加工应参考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重点围绕燃料动力费的编制来进行提示: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1.详细说明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在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中的作用。

  2.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在测算过程中还应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此外,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也应列入间接费用预算。

  3.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应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

  5.为课题研究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和补助支出等,应列入间接费用预算。

  除此之外,编制时还应注意:

  一是有野外考察内容的课题,所需租车或者使用燃油等可分别在设备租赁费和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二是涉及到偏远地区农田作业、野外实验用车,燃油费可在燃料动力费列支。

  三是涉及租用农民机械和设备的情况,应在设备租赁费里预算。

  四是设备、材料等相关运输费用可纳入设备费、材料费等科目。

  这期我们重点围绕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编制来进行提示: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编制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应注意:

  1.出版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

  2.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料购买费用,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

  3.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专用软件为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

  4.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如项目(课题)主要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不应将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科目中,不计入本科目。

  5.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6.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课题)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下面是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疑

  1.哪些费用不可以在出版费预算中编列?

  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移动上网卡费用,专利维护费用等均不能编制。

  2.编报出版费预算由哪些注意事项?

  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没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测算依据(如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等;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3.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的数量测算应考虑哪些方面?

  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直接为完成课题任务而购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其费用可以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应根据课题任务目标测算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数量,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

  4.专利维护费可否在专项经费中编报?

  不可以。专利申请费可以,但是维护费不能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列支。

  5.为完成课题任务而购置的相关日常资料也不能在专项经费预算列支?

  可以,但是要在预算说明书里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6.专业软件的大额支出需要合同吗?

  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和论文发表等支出需要受理函或者检索信息,预算编制需要参考专利申请、拟选择出版单位的市场报价。个性化委托开发的软件可以放在测试加工费里申报。

  7.购买设备自带的软件需要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吗?

  不可以,需要在设备费预算列支。

  8.承担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项目,有一笔翻译费,可以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中支出吗?还是从管理费中支出?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这笔支出可以从信息传播费中列支。

[来源:锐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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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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