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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查相关的资讯

  • 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开始了!
    p  7月25日,从国家认监委官网获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pp  根据《通知》,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10f7d24-55c7-4edb-887b-64724c067f30.jpg" title="8384-1FH6091410335.png"//pp  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通知》全文如下:/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文件原文/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strong/p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rong一、工作依据和目的/strong/pp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维护诚信、健康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pp  strong二、主要工作安排/strong/pp  1、 各省依据职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排查/pp  近期,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地方质检两局下发2017年度认证认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自行组织或者会同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地区自行协调组织,尽可能增加现场检查的比例),鼓励投诉举报,对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机构从严查处,持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方案及结果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排查结果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pp  2、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双随机”抽查/pp  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检查内容为资质认定相关内容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需检查其履行有关检验任务的情况。2017年已接受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飞行检查的食品承检机构,可不再列为此次检查对象。/pp  本次“双随机”抽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并可派遣观察员参加检查(每个检查组内由每个部门派遣的观察员不超过1人)。/pp  对于检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线索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移交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结合检查组移交的线索,组织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处理。/pp  strong三、其他工作要求/strong/pp  1、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落实检查工作/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查工作,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派遣观察员参加抽查,及时处理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pp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及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按规定使用有关检查经费,并于11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检查报告。/pp  2、检查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pp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pp  现场检查应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pp  3、被检查机构积极配合检查/pp  被抽取检查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pp  strong四、联系方式/strong/pp  1.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谢澄/pp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pp  传真号码:010-82260754/pp  电子邮箱: zhangsh@cnca.gov.cn/pp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100088)/pp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高辉、曹晨光/pp  联系电话:010-88330923、88330913/pp  传真号码:010-88330923/pp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2日/p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通报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
    2023年7月1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津市场监管认〔2023〕1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3〕5号)安排,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检查以承担储备粮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为重点,主要检查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检测项目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和各区局自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计检查食品检验机构50家,其中市区两级联合检查11家,各区局自行检查39家。从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管理体系、人员、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能够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9家。其中,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2家,涉嫌存在一般违规问题的机构7家。二、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主要问题是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符合。涉及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2家机构已交属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截至目前,宝坻区局、静海区局已分别立案调查。(机构名单及处理情况详见附件)(二)一般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三是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已由属地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并督促其完成整改。对机构个别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仪器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等轻微违规问题,已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督促机构自行现场改正。三、工作要求(一)各食品检验机构要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对照发现的问题自查,认真整改,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二)各区局未完成后续处理的,应抓紧完成后续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同时,按要求做好食品检验机构的“回头看”和工作总结,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附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名单2023年7月18日附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后续调查处理部门处理情况1天津食之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静海区局立案调查中2天津市宝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食品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宝坻区局立案调查中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精神及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的结果,南宁市共有7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二、检查时间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8月,具体检查时间和行程安排待与参加检查的技术专家确认后再另行通知。三、检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的检查主要内容规定实施,并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四、工作要求(一)加强沟通联络。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请有检查任务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明确1名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分局接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2名持行政执法证检查人员完成匹配,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人员名单报送到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检查组执法人员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与专家组组长对接、沟通落实检查事宜。(二)加强业务学习。请各单位认真掌握《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检查内容,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及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内容,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三)加强职责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检查人员要全程和技术专家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要求逐项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的机构,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在15天内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对检查发现的和技术专家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要及时与技术专家沟通,了解、掌握机构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及证据材料,当天做好现场笔录和现场取证,及时严格依法查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在本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县(市、区)层面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各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要认真做好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时限要求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将现场检查材料于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被检查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经技术专家签字确认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后上报。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联系问询。联系人:郑细美、麦莉;联系电话:0771-2817497;邮箱:nnjrzrkk@163.com。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定于2023年6-8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按照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中抽取30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首先将上一年度受到立案处罚和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满意的11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检查名单,其余19家机构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下列情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未经检验检测;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二)存在下列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三)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三、检查工作安排(一)现场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共分6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2名行政检查人员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请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各随机抽取2名行政检查人员,同时,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派2名技术专家,与各市行政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本次随机抽取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二)检查结果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在15天内及时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材料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立即立案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三)检查结果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把本次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将本次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选派,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二)依法严厉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三)严守工作纪律。各监督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尽快明确1名具体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附件: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6月20日文件下载:附件: 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日本加强对进口食品农残监控检查
    2009年5月2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第0528001号通知,根据近期的检查结果,厚生劳动省将部分强化了监控检查的食品恢复到通常的监控检查体制。具体食品如下: 强化检查日期对象国对象产品检查项目2009年1月16日中国鳗鱼残留农药(三氯杀螨醇)2009年2月13日中国胡萝卜及其加工品(限于简单加工)残留农药(丙线磷)2009年3月5日巴西咖啡豆及其加工品(限于简单加工)残留农药(百克敏)  此外,对成为自主检查对象的进口商的处理按照以往进行。
  • 日本加强对我国所有食品放射线辐射检查
    2009年4月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第0403004号通报:近日,根据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330006号,对于2009年进口食品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来自中国的某些批次食品检出经过放射线辐射,因此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食品加强相关项目的命令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产食品(2007年7月6日食安发第0706002号(最终修正:2008年12月11日食安发第1211002号)通知 注1)中所示)  2.检查项目:放射线辐射  3.检查频度:对于所有进口商的所有货物进行批批检查  4.样品选取方法:按照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006号通报中表2第2项选取。  5.检查方法:按照2007年7月6日发布的食安输发第0706002号通报有关“经放射线辐射食品检测方法”进行。  6.进行检查的具体理由:食品可能经过放射线辐射  7.备注:如检出经过放射线辐射,则按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规定加以处置。
  • 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查结果公布 4家建议注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通知,对2017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通知显示,截至2017年10月底,共计对199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其中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14家机构为通过 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118家机构建议自行整改后通过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等53家机构被建议责令整改 重庆市渝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0家机构被建议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西宁食药检所等4家单位被建议注销。此外,中科通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进一步核查后处理。  通知显示,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设备仪器管理有待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分包不规范以及样品管理不规范等。在建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机构名录中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因“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潜在因素,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的原因被责令改正。具体监察结果如下:2017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一、检查通过的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建议1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2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通过3吉林省食品检验所/通过4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5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通过6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通过7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通过8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通过9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通过10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通过11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通过12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13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14北京众检四方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15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7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8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抽样工作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9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源本食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0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1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2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3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4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5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6宁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7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8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省药物研究院)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9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0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1沈阳市浑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2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3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4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5河北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6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7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8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9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0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1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样品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2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3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和委托协议书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4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5青岛中维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委托书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6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7郑州永扬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8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9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0襄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委托协议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1河南鲜咨达食品检测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2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3晋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4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5渭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6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7中储粮兰州质监中心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8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9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0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1宁夏回族自治区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3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及样品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4青海汇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5青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6海西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拉萨)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8西藏日喀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9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设备仪器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70连云港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71漳州天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72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73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样品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74安徽师范大学食品营养与安全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75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76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77湖北中检好普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78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79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80中农孚德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部分委托协议书、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81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82岳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83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84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85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86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87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88江西省萍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样品的使用管理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89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90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91浙江多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委托合同、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92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委托协议书和原始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93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94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95四川省瑞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96宜宾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97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98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样品的保存管理有待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99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样品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0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质检院/成都市质检院)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1自贡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2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03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标准物质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标准物质和仪器设备的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5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检验报告不规范,标准物质、样品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6瑞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原始记录不规范,标准物质、样品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7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08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09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10安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11贵州安为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12广西南宁市邕检科技有限公司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样品使用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13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14钦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15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16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有待完善,部分溶液配置及验证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17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18海南省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19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20国家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及葡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标准物质和仪器设备的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21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个别质量记录不规范,标准物质储存及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22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标准物质和样品的储存及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23广州中全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24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25番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个别委托申请单、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26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部分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27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28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有待完善,样品的保存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29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样品的保存管理有待完善,个别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部分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130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部分原始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以及样品的保存管理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31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管理文件规定有待完善,个别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自行整改后通过  二、建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建议1北京联合智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未按标准规范实施检验检测。责令改正2福建名成莱茵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3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样品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4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分包不规范,样品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5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分包不规范,人员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6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潜在因素,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7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员管理不规范,未按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档案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8重庆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标识使用不规范。责令改正9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10吉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未按照标准规定开展检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11大连市粮食局粮油检验监测站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档案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12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13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责令改正14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人员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责令改正15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16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规范实施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17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18山东中正食品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检测环境不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混乱。责令改正19山东正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20山东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责令改正21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22河南省科高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23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混乱。责令改正24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责令改正25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责令改正26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仪器设备超出检定周期。责令改正27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报告,未按要求办理变更。责令改正28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报告,未按要求办理变更。责令改正29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标准使用错误。责令改正30喀什地区产品质量检验所报告不规范,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责令改正31新疆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责令改正32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责令改正33连云港市赣榆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档案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3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未按标准规范检测。责令改正35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标准使用不正确,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36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样品管理不规范,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37湖南省振华食品检测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样品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38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试剂管理不规范,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39湖南省衡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报告,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40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江西国家果蔬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41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研究所)(江西省有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未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责令改正42萍乡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原始记录和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43绍兴市柯桥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未按照标准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44杭州明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45成都市青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过期标准。责令改正46四川威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责令改正47云南滇检食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责令改正48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档案管理不规范,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样品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49贵州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样品管理不规范,档案管理不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差。责令改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未按要求开展资质认定自查。责令改正51钦州市明大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责令改正52潮州市庵埠食品工业卫生检验所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标准物质和样品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53潮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样品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54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5重庆市渝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6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农产品检测中心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实际工作已经停滞,未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7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资质认定证书超期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8宁夏森淼林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无原始记录,质量管理体系失效,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档案管理不规范。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9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超范围检验,未及时办理变更,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0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检验检测所基本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1宜昌市夷陵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检验检测过程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能力不能证实。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2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3腾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失实,未及时按要求办理变更。责令整改并处罚款64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资质认定证书已到期,未延续。建议注销65吉林省蜂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站资质认定证书已到期,未延续。建议注销66西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已到期,未延续。建议注销67岳阳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机构改革,原单位不再保留。建议注销68中科通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通过资质认定的部分检测项目无相关设备、场所或人员。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进一步核查后处理
  • 新疆组织开展全区食品药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全区食品、药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治行业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历时2个多月,采取区局与地(州、市)局上下联动、监督检查与帮扶指导相互结合,邀请外省专家技术援助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座谈交流、查看资料及留样品再测,重点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持续保持、证书标志公章使用、管理体系运转、检验检测行为规范、样品及设备环境日常管理等9个方面32项内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范围检验检测、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尤其是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14个地(州、市)的24家食品、6家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取得CMA资质认定的4家疾病控制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其他44个食品和药品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还邀请10名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技术专家深入检验检测机构一线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现场指导、答疑解惑,提高业务水平,督促各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受到基层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一致好评。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针对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梳理分类,综合施策,督促各地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引导全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 韩媒:马来西亚将重启对日本进口食品放射性物质含量检查
    据报道,马来西亚政府23日决定加强对日本产进口食品检查,以应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的排放。韩联社称,马来西亚卫生部表示,从日本进口的食品将被认为是高风险食品,并将接受放射性物质的检测。报道称,马来西亚从日本进口最多的食品是水产品和相关加工食品,此外还有水果、蔬菜和饮料等。 日本福岛核电站 资料图片 图源:韩媒据报道,此前,在2011年3月东日本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事故后,马来西亚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期间实施了对从日本进口食品的检测。《星报》称,马来西亚官员表示,最新措施将重启类似的检测。据稍早前报道,北京时间8月24日12时左右(当地时间24日下午1时许),不顾日本国内外多方强烈反对,日方正式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放至太平洋。
  •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明年3月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12月29日全文刊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这个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规定》全文如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 实际召回的情况 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联系。联系人:崔先生、彭先生,联系电话:8307089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制定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检查对象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检查方式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三、检查重点(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乳制品、肉制品、食品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配制酒、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较高、影响区域较广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强化飞行检查。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单位;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标签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三)监督检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委托生产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小作坊:重点加强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工艺、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监督检查。(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中大型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履职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小微型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整改自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每日、每周检查,强化全过程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加工过程合规。四、检查安排年度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辖区内生产企业少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生产企业数10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一)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市局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全市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结合省局部署,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类别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2.组织辖区局对特殊膳食食品、食盐、食醋、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配制酒、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3.组织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组织辖区局对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全年市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60家次,体系检查总数不少于10家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35家次;食品小作坊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20家次。(二)区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辖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分派的监督检查任务;2.对食品小作坊开展不少于2次/年的日常监督检查;3.根据市局要求,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将不合格企业信息上报市局,并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5.参与省、市级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市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汇总、公示各辖区局监督检查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二)辖区局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单位进行督促整改,确保问题100%整改到位。同时引导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三)市局及辖区局要突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抽检不合格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与约谈,年度抽检一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辖区局实施约谈,年度抽检二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市局实施约谈。(四)市局及辖区局应加强监督检查数据归集分析工作,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辖区局填报《深圳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报市局食品生产处。
  • 认监委开展2012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检查
    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按照认证认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提高实验室质量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促进检测市场的规范运行,国家认监委拟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检测市场,加强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办《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有关部署,持续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保障获证实验室依法出具公正、科学的检测数据,推动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全面提升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监督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 二是检查食品检验机构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运行管理的情况 三是监督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包括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情况。  (一)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重点  为配合总局“质检利剑行动”,2012年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开展食品、家具、玩具、油漆涂料、洗涤用品、纺织品、汽车配件、建材、家用电器、室内空气检测等关系民生的检测领域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  2.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工作要求及质量监控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检查方案,部署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上述领域的实验室进行全面自查。  在自查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派出现场监督检查组,选取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在(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选取部分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能否保证检测质量等方面(检查表格见附件1)。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先行组织自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国家认监委将选取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等10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为资质认定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是否有效建立和实施证后监管,以及是否有效推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等四个方面(检查表格见附件2)。  三、总体时间安排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6月开始,10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7月)  国家认监委印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召开检查组长及有关检查人员的工作布置会,讲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地方局、行业评审组将本地区、本行业的监督检查通知(方案)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自查自纠(7月到8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发证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查 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组织自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7月到9月)  国家认监委将选派有资质认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和资深评审员,组成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组,对选取的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获证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结果上报(9月到10月)  1. 地方两局和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于9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总结。  2. 10个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河北、浙江、福建、湖南、安徽、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广西、新疆10个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已获得资质认定的 “(1)食品、(2)室内空气质量、(3)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4)纺织服装、(5)家用电器”等五个检验领域的实验室,按检测领域分别填写获证实验室名录清单(格式见附件3)并于7月1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2. 国家认监委从各省局提供的获证实验室名单中抽取一定领域和数量的实验室作为监督检查对象,并向检查组长下发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和《检查任务通知书》(表格见附件4、5)。  3. 现场监督检查组依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及时与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安排检查路线。现场监督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  4. 现场监督检查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获证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表和《检查结论意见书》,及时汇总技术报告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5. 现场监督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垫付。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认监委统一拨付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  现场监督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现场监督检查组和被检查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被检查实验室名单进行保密。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1.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行业评审组自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问题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经认监委核实后视情况对有关实验室的资质进行处理。  2.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现场监督检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实验室存在一般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检查组应及时将其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组织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各省质监局应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实验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3)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检查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并反馈给其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在二十天内重新确认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3.对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及时通报相关的发证部门和实验室主管部门。  4.各现场监督检查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 :郭栋、谢澄  联系方式:82262733、82262771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附件:1.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2.2012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工作检查表   3.重点检验领域省级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名录上报表   4.2012年省级资质认定工作检查任务通知书   5.2012年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任务通知书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 北京活鱼下架事件续:食药监总局下发专项检查通知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多个超市活鱼下架,引发消费者关注。有关媒体从国家食药监总局权威人士处获悉,这与国家食药监局水产品专项检查消息泄露,导致经营者逃避检查有关,并非此前市场传说的水体污染。  11月2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正式发布通知称,本月至12月将在北京等12个城市组织开展经营环节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以了解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摸排水产品的主要质量安全隐患。检查对象包括经营鲜活水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比例按照餐馆40%、集中交易市场40%、超市20%进行分配。检查主要是针对北京、沈阳、石家庄、济南、上海、杭州、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福州等12个大中城市。  原文如下: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摸排水产品的主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6〕15号)部署,总局将于近期在部分城市组织开展经营环节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地点和对象  对北京、沈阳、石家庄、济南、上海、杭州、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福州等12个大中城市,经营鲜活水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组织开展随机性专项检查和抽样检验。各类单位检查比例按照餐馆40%、集中交易市场40%、超市20%进行分配,其中对集中交易市场的专项检查应优先选择水产品批发市场。  二、检查内容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水产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抽样检验等管理责任情况,以及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落实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情况。  (二)重点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其在经营环节违规使用违禁药物情况。主要针对近年来部门抽检监测问题相对突出的大菱鲆(多宝鱼)、乌鳢(黑鱼)、鳜鱼和明虾等4种鲜活水产品及其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养殖用水进行抽样,对其中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残留情况进行检验。  三、检查方式  (一)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涉及城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开展水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并提前通知对应的食品检验机构派员参加。  (二)总局指定的12家食品检验机构对口负责每个城市的抽样检验(抽样城市与检验机构对应情况见附件,抽检方案另行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派员参加对应城市开展的水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的大菱鲆(多宝鱼)、乌鳢(黑鱼)、鳜鱼和明虾等4种鲜活水产品,及经营环节的养殖用水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显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及养殖用水中检出药物残留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此次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  四、进度安排  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实施时间为2016年11月~12月,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11月10日之前,总局召集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二)12月10日之前,完成12个城市经营环节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报告出具2日内将相应的抽样单和有关票据递交给抽样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12月20日之前,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总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四)12月25日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完成所有抽检数据的分析汇总,并将分析报告报送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涉及省(市)要将此次水产品专项检查纳入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以督促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为抓手,认真排查水产品经营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整治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以及食品经营者采购和暂养水产品行为。  (二)及时依法查处。负责专项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认真排查问题的原因,并将相关情况按要求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中,详细报告专项检查及抽样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具体核查处置情况。核查仍在进行中的,应详细报告处置进展,并在核查处置结束后及时向总局补充报告相关情况。  (三)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本部门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朱玮 010﹣88331125,传真:010﹣8837094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  2016年11月3日
  • "双随机、一公开"下的食品净含量检查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2016年至2018年,各省质监局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随机抽查试点工作。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作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主管部门,2019年也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抽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 “双随机”的结果 2019年总局组织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随机抽查,在抽查米、面粉、食用油、杂粮、小食品、洗发液、化妆品、合成洗涤剂,抽查净含量453家企业共计885批次,合格率93.8%。此次抽查结果表明,净含量标注抽样合格率、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连续保持在90%以上,从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看。此次抽查的38家大型企业的争含量标注与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均为100%,93家中型企业,322家小型企业争含量标注与争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均在90%以上。此外,2019年各省/市开展亦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定量商品净含量专项检查,部分结果如下:1. 江西省对241家企业532批次抽查,不合格率15%,对不合格的49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33家,立案查处16家并予以公示。 2.广州市本次共抽查了499个批次,其中59个批次不合格,总体不合格发现率11.82%。剔除净含量标注不合格26个批次,实物净含量不合格发现率8.22%。3. 贵州省流通领域48家企业、生产领域143家企业进行抽样688批次。净含量检验合格456批次,检验合格率81.9%。 2.“一公开”的落实 净含量抽检结果的合格与否,将对企业的公信力等有一定的影响。a. 结果公开各省市抽查结果公布于各政府公开网站,并且记录如企业信用管理系统。b. 惩罚公开各省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多次被投诉举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c.C标企业公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企业:连续3年以上净含量监督检查合格,且无其他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C标志使用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及时公布守信企业信息,优先为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3.“检查”的依据 净含量检查主要依据以下两项:合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针对净含量的检查依据,有几项内容需引起重视:a. 适用商品的范围在第一章“范围”中还明确规定了适用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范围涉及生产领域的定量包装产品和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1)在生产领域-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包括从生产线上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从生产者仓库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2)在流通领域-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包括从国外(境外)进口的定量包装商品或国内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b. 计量要求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计量要求。二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才是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c. 法律规则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下表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4.净含量控制解决方案一自动检重秤a.提高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对于每分钟可处理100个包装的生产线,如果每小时对其中 15 个包装进行手动取样,则意味着整体包装的取样率仅为 0.25%。然而,自动检重秤可对生产线上的所有包装自动称重。当发现问题时,操作人员可立即作出反应,以确保结果更加一致。b.更高的整体设备有效性自动检重秤可实时监测生产过程,其中包括产量统计过程控制 (SPC) 趋势分析,所有这些均可用于过程改进和提高操作效率。c.灌装机监测主动监测灌装机的性能可使灌装机头始终得到正确调节,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过量灌装与灌装不足的情况发生。自动检重秤可与灌装机控制装置/网络以及工厂现有的自动化系统直接通信,以实现无缝反馈控制。d.更准确的净含量自动检重秤机制可更高限度降低净含量不合规风险,以及消除可能出现的法律诉讼与客户投诉。e.降低误剔除率,减少返工和降低废品率高精度的自动检重秤不仅可改进生产过程,而且可降低废品率和减少返工次数。还可最大限度降低错误剔除率。f.品牌/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品牌可推动消费者持续购买,也可使生产商与零售商名正言顺为产品制定高价。如果在消费者提出投诉后公司接受调查,则自动检重秤文件记录将会提供关于已进行合理质量控制的宝贵证据。关注梅特勒托利多微信公众号,以了解到更多有关满足全流程净含量控制的内容,包括:1. 包装前的反馈控制2. 单个包装净含量检测3. 二次包装的完整性检查4. 包装后的整箱检测您还可以参与我们的净含量合规性调查问卷获得精美礼品!
  • 韩国决定对日本产加工食品进行核辐射检查
    新华社首尔3月21日电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21日宣布,因日本核电站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韩国决定对日本产加工食品进行核辐射检查。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称,因日本自来水检测出辐射物质,韩国政府决定加强对日本产品的检查力度,并将核辐射检查范围扩大到日本的加工食品。由此,日本产农林产品以及经日本进口的农林产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健康食品等都被列入辐射检查范围。  此外,因日本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许多韩国消费者对日本产食品的安全性提出质疑。因此,韩国主要零售商决定暂停进口和销售日本产食品和工业品。其中,韩国乐天玛特超市于21日宣布,虽然日本产明太鱼在海关检测中被确认为安全食品,但不少消费者仍担心明太鱼可能遭核辐射污染,因此公司决定自22日起停止销售从日本进口的明太鱼。韩国新世纪(24.21,1.68,7.46%)百货店也已暂停销售日本产明太鱼和秋刀鱼。新世纪百货店称,在日本灾情稳定以及韩国政府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放射性物质检测系统之后,该百货店才会恢复相关产品进口。  据悉,日本产巧克力、饼干、饮料、茶类、调料等地震发生前进口的食品,由于没有核辐射污染危险仍将在韩国继续销售。(完)【作者:新华社 】
  • 西藏实验室大检查促水平上台阶
    从7月初开始,西藏质监局对全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展开全面检查,着力解决部分实验室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检测不规范的问题,力促实验室整体检测水平再上新台阶。  西藏质监局组成了检查组,先后来到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中心、西藏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伟卓盐矿分析实验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几家单位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一行对实验室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技术人员配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了细致询问,并对照《资质认定(计量认定)实验室检查表》,对组织管理、仪器设备和环境、检测管理、公正性行为、日常管理等内容逐项检查,对各实验室的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初步掌握了全市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检查工作已于7月底全面结束,目前各地(市)质监部门正在全面梳理目前存在的苗头性和突出性问题,规划下一阶段实验室发证、证后监管等工作。
  • 屹尧科技助力国庆期间食品安全检查
    每逢国庆黄金周,13亿中国人将大部分投入探亲访友、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人潮中,无论选择哪种休闲方式,都离不开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部门的食药局、工商局、质检局会加强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拉网式”监督检查,严防使用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以次充好和使用假冒伪劣食物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庆节日期间人们的饮食安全。另一方面,各检测单位和机构将会增加检测样品的批次和次数,确保食品中不含铅、汞、砷、镉等重金属,以及不含有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非法添加剂。微波消解仪(TOPEX全能型微波化学工作平台)既可以满足难消解样品的超高温高压需求,又可以满足容易消解样品的高通量需求,可以帮助用户在一个小时之内获得食品样品的重金属检测数据,加快食品安全保障力度。全自动固相萃取(EXTRA全自动固相萃取仪)可以解决节日期间检测部门人力不足的问题,实现24小时无人值守,自动完成样品前处理。 典型应用解决方案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样品前处理解决方案 冰淇淋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食品添加剂全面解决方案—谷物类 果蔬农药残留样品前处理解决方案 食用植物油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乳制品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饲料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方便面样品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茶叶农药残留全自动固相萃取全面解决方案 土壤中重金属前处理全面解决方案 粮油中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及其解决方案 大米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前处理解决方案 链接地址:http://www.preekem.com/cn/jishufangan/jishufangan/
  • 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即将召开
    关于召开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  2006年,质检总局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了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制度。为了总结资质认定工作开展五年来的经验,分析资质认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式和新任务,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和工作机制,同时也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统一部署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于10月29-30日在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资质认定工作会议”。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会议代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   2.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代表   3.认监委下属单位领导   4.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代表。  二、会议内容  1.全面总结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研究资质认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式和新任务,分析当前资质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研讨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   3.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法定要求,宣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部署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明确有关政策及管理要求。  三、其他事宜  会议由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承办,具体开会地点将另行通知。请于10月18号之前通过传真方式上报参会人员名单(报名表见附件),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周刚 李文龙  电话:010-82262770 82262769,  传真:010-82260761。  Email:zhoug@cnca.gov.cn  附件:第二次全国资质认定工作会议报名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甘肃开展药品检查:停产5家药企 没收4家GMP证书
    今年9月,省食药监局对省内16家、省外2家药品制剂、中药饮片、医用氧生产企业开展了集中飞行检查及延伸检查,发现缺陷问题和风险隐患113项,现场抽样28批次,限期整改16家,责令停产整顿5家,收回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4家。为强化问题整改,日前省食药监局对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的12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进行集体约谈告诫。其中,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假药(批号为20160801的柴胡)被移交公安部门。 据悉,被收回GMP的4家药企为靖远爱新气体有限公司、陇西县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志奇中药材加工厂、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其中,靖远爱新气体有限公司原料管理混乱,工业氧和医用氧混存,用于分装医用氧的液态氧购进渠道混乱;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职,非质量受权人代签放行产品;部分产品无批生产记录,液态氧购进量、生产量和销售量失衡;气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供货商审计档案不健全;化验室使用的容量仪器未校准;气瓶的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对重复使用的部分气瓶充装前未对瓶体进行清洁消毒。 陇西县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料管理混乱;生产过程混乱,批生产记录不完整,无法反映生产过程,购进量、生产量和销售量失衡;检验制度不有效落实。 陇西县志奇中药材加工厂仓储区内的原料无质量状态标示;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严格审核;质量管理部门未与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无法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擅自出租厂区场地、库房,用于他人加工中药材,存在混淆等质量安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扰乱生产市场秩序;此外,该厂2016年生产的黄芪、黄芩、党参、当归、防风等5个品种34批(次)生产检验记录,部分数据、图谱等缺乏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现场抽验批号为20160801的柴胡,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为假药;甘草、黄芪等原料及成品检验未按药典规定全检,黄芪检验存在套用色谱图的问题;2015年7月之前对原药材均未留样;成品库中50kg包装的批号为20160201、20160301的黄芪,50kg包装批号为20130101的甘草包装袋上无品名、批号、规格、产地等标识,不能有效证明产品的真实来源;企业供应部电脑账目显示独活库存为312kg,但在库房内未发现实物。
  •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将启动 吴邦国作批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吴邦国批示强调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4日在北京举行,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这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开展对该法的执法检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督促政府进一步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推动法律实施中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希望检查组精心准备,突出重点,深入基层,扎实工作,特别是要针对2009年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全面深入地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毫不松懈地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放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和食品安全工作。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安排了执法检查。但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必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兆国强调,食品安全是人们普遍重视和关心的问题。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  王兆国指出,食品安全法是跨越了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通过的。它的颁布实施,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出台这部涉及民生问题法律的慎重态度,以及积极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决心和信心。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定食品安全法非常关心,对能否有效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切实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更加关注。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担任此次执法检查组组长。路甬祥在会上部署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他说,这次检查将在全面了解和评估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上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这次检查将突出五个重点:一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二是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情况;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四是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五是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情况。  根据安排,执法检查组将分为4个小组,于今年4月至6月赴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四川、陕西等地开展检查,并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等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主持会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介绍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提交了书面汇报。
  •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启动 吴邦国作重要批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标志着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当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支持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着力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希望检查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的积极配合下,精心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根据安排,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由5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于9月至12月分赴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省区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所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CFDA对《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p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pp  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pp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p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pp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pp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18。/pp  原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征求意见稿)/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p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区、市)及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p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总局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省级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pp  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pp  对于同一有因事项,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已经开展飞行检查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飞行检查。/pp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开展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pp  第四条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控、独立公正的原则。/pp  第五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pp  第六条 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飞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pp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食品生产者商业秘密等。/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二章  组 织/strong/pp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pp  (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 /pp  (二)投诉举报、媒体舆情或其他线索有证据表明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 /pp  (三)食品生产者涉嫌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 /pp  (四)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连续升高或存在不诚信记录的 /pp  (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pp  第九条 飞行检查应当预先制定飞行检查方案,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事项。/pp  第十条 飞行检查应当依据被检查对象的有因情形,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pp  第十一条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担任。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其他方式授权的检查证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检查。/pp  第十二条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关系声明和廉政承诺书,其个人与检查活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pp  第十三条 检查组成员未经组长授权,不得披露飞行检查相关信息。/pp  第十四条 实施飞行检查前,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告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检查行程、检查对象及其地址等检查有关信息。/pp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派出2名行政执法人员配合现场检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三章  检 查/strong/pp  第十五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飞行检查告知书,告知拟检查事项及被检查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pp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依法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询问记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予以注明。/pp  检查过程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作为负责食品生产者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pp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可以当场整改的问题,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整改。/pp  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严重风险隐患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pp  检查组应对食品生产者提出的相关整改措施及现场整改情况进行记录。/pp  第十八条 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保存证据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pp  第十九条 需要现场抽样检验的,检查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抽样送检,也可以责成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送检。所产生的抽样检验费用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pp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组长现场认为需要调整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或检查时间等事项,应及时报请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pp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适时告知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飞行检查记录等文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pp  食品生产者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组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pp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等。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检查报告整理形成警示性文书,及时反馈被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警示性文书格式文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组织制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四章  处 理/strong/pp  第二十三条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食品生产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措施。必要时,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立案查处。/pp  食品生产者应当针对相关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pp  第二十四条 飞行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pp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进入食品生产者生产场所进行检查,食品生产者不得拒绝、阻挠、干涉。/pp  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挠、干涉检查:/pp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pp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pp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pp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pp  (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pp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pp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pp  (八)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pp  检查组对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pp  第二十六条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飞行检查后处理情况。/pp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飞行检查相关材料归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和后处理结果纳入监管档案。/pp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飞行检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pp  第二十九条 飞行检查发现日常监管存在问题的,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整改,并责成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跟进落实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五章  附 则/strong/pp  第三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p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pp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p
  • 固始县对以蜂胶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
    11月21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我省长葛市个别企业涉嫌蜂胶造假的问题,为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11月27日上午,我县工商、质监、药监、卫生等单位对城区内以蜂胶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  行动中,执法人员先后深入城区各大超市和药店,仔细检查了保健品专柜是否销售有河南维康蜂业有限公司、长兴蜂业有限公司、宇枫苑蜂业有限公司、蜂源蜂产品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全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生产的以蜂胶为原料的保健产品。经检查,城区各大保健品经营超市及药店均没有销售上述企业产品现象。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蜂胶保健品时一定要认清生产地点,如发现有销售上述企业产品现象,要及时向县卫生、药监等部门举报。
  •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凸显标准、经费不足问题
    “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基础条件有所改善,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积累了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月24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他指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仍然不强。  检查发现,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召回、索证索票方面的制度 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和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有的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与发展食品产业的关系。  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建议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调整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充分发挥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指导作用。  在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发现,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执法检查组建议,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执法检查组强调,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力度。
  • 检科院863课题“食品表征属性与品质识别新技术及设备研究”通过中期检查
    日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主持的&ldquo 863计划&rdquo 课题&ldquo 食品表征属性与品质识别新技术及设备研究&rdquo (2011AA100807)通过科技部中期检查。专家组由科技部&ldquo 863计划&rdquo 现代农业领域办组织,包括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宝国,天津科技大学校长王硕和浙江大学食品学院院长叶兴乾教授。  专家组听取了该课题负责人、农产品中心主任陈颖研究员的中期进展汇报,查阅了标准、论文、专著和便携式小型设备等成果。专家组认为,课题进展良好,在食品真实属性表征生物识别新技术、食品感官品质仿生识别技术研究与设备开发、食品安全品质属性生物与仿生识别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预期可顺利完成&ldquo 十二五&rdquo 课题任务目标。此次课题中期现场检查工作,梳理了课题任务书规定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一步统一了课题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并认真设计和规划了下一步工作,为课题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提供了保障。
  • 海关总署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列入
    《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署综函〔2021〕21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关总署2021年11月22日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1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出口监管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保税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免税商店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5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6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7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8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9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11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12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3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报关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1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6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7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18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口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19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对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检查边民互市贸易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5.《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21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境寄递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22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查验、检疫跨境电子商务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5.《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6.《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CFDA发布《2016年度药品检查报告》
    p  5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6年度药品检查报告》,报告包括中英文版,阐述了2016年药品检查情况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各类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潜在质量风险。报告显示,2016年总局共开展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药品GMP跟踪检查、飞行检查、进口药品境外生产现场检查、流通检查以及观察检查434项。2016年国家药品检查工作有效开展,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在推进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制药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创新模式 提高检查效能/span/strong/pp  为落实国务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总局统一部署,建立基于风险的“双随机”药品检查模式,对随机选出的13家企业开展了跟踪检查,其中包括化学制剂3个、原料药2个、中成药8个,分布在9个省区市,共有4家企业不通过,通过率为69 %,另对3家企业发放了告诫信。双随机方法的应用有力震慑了企业的不合规行为,发现问题更加科学高效,有利于让监管跑在风险的前面。/pp  自2016年1月1日起,总局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对2016年之前已经受理的16家认证申请,继续组织完成药品GMP认证检查。为确保认证下放后各省标准统一,总局印发了多份指导文件,要求各省局完善健全认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检查能力建设,保证认证检查工作质量。2016年总局对当年通过省局药品认证检查的21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全部进行了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为全部通过,表明省局认证检查的尺度总体把握严格。/pp  2016年总局还重点对2015年度质量公告抽查不合格的10家企业、36家(全国共38家)疫苗生产企业、25家(全国共2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2015年发告诫信的32家企业进行了跟踪检查, 并对67家次高风险品种(如骨肽注射液、果糖二磷酸钠注射液、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等)进行了专项检查。全年共完成跟踪检查204家次,较2015同比增长约13%。不通过的企业有12家,发告诫信的企业有58家。在检查不通过的12家企业中,2015年度抽验不合格的企业有5家,胞磷胆碱钠注射剂生产企业2家,骨肽注射剂生产企业1家。疫苗和血液生产企业检查结果全部通过。/pp  204家次检查共发现2271条缺陷项,其中严重缺陷22项,主要缺陷210项,一般缺陷2039项,与2015年GMP认证、跟踪检查相比严重缺陷数目有所增加。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我们都已经分层进行了处理,要求企业整改的都发了告诫信(共发58张告诫信),涉及违法违规的13家企业,在总局外网专栏予以公开并要求省局立案查处,相关涉事产品要求企业主动召回。/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飞行检查 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span/strong/pp  2016年总局共完成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39家次,包括9家生化药品生产企业、20家中药生产企业、9家普通化学药品生产企业及1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其中有14家企业被收回药品GMP证书,10家企业被立案调查,7家企业的问题产品被责令召回。/pp  2016年总局部署在流通环节开展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先后派出20个飞行检查组对30个省的50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8家企业发出通告予以曝光,并要求省局严厉查处。/pp  在对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中,中药和生化药品发现的问题较多。存在中成药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料管理混乱,部分人工牛黄企业不能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商管理环节薄弱,中药饮片染色、增重等问题。总局已经依法依规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国际检查交流增强/span/strong/pp  2016年进口药品境外检查依旧立足于服务审评审批保障上市后质量。检查任务显现品种全面、剂型广泛等特点,并加大对制剂产品的延伸检查力度。2016年度境外任务涉及19个国家,既涵盖发达国家又涉及发展中国家,同时增加了对南美洲和大洋洲检查力度。2016年共完成15个品种检查任务,3个品种不通过,不通过率较往年有所提高。检查共发现缺陷117项,其中严重缺陷3项,主要缺陷18项。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物料系统、变更管理等方面 严重缺陷主要为生产工艺一致性以及数据可靠性等问题。对境外检查发现的问题都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pp  2016年还完成对国外监管机构或国际组织等在我国开展的药品GMP检查的观察工作81家次,涉及企业76家,其中涉及原料药的检查共62家次,约占全部检查数的69%,原料药占比依旧最大。观察检查涉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等12个国际组织或国外监管机构。其中9家企业检查发现严重缺陷,数据可靠性问题较为突出。/pp  下一步,总局将积极推进2017年国家药品检查计划的落实,以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严防系统风险。/pp  2017年国家药品检查计划遵循“以风险为基础,以品种为主线”原则,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问题导向,采取“双随机”、“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拟对466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生产企业316家、“双随机”检查各类生产企业150家。检查重点为疫苗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抽验发现不合格品种、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的严重不良事件或预警事件品种的生产企业,各类检查不通过或被发放告诫信的企业、部分专项品种和风险信号集中的生产企业,以及针对不同风险级别和品种特点实施分层双随机抽取的部分中药饮片,生化药,使用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企业等。同时也会继续围绕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开展飞行检查。/ppbr//p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 资质认定即将展开
    记者从10月2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开展。迄今为止,全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433家。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会议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召开,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部委和行业,相关检测机构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宣传贯彻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部署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今后资质认定工作要求。会议期间,还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专题讲座。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在讲话中全面肯定了资质认定工作取得的成绩。他指出,资质认定已成为国家对检测技术机构实行管理最为有效的一项基础性法定行政许可制度,是有效发挥国家技术基础作用的重要支撑。他全面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资质认定管理有效性。  谢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资质认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并就如何深入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据了解,资质认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而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食药监总局规范食品快检方法使用 快检不能替代常规食品检验
    p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方法使用管理,合理发挥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 》 ,其中对食品快检的含义、检测对象、适用范围等给出了相关意见。/pp  意见中提到: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pp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pp  具体如下:/pp  一、食品快检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pp  二、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pp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方法使用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检测食品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的快检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批号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检食品的快检项目结果负责。/pp  四、现场快检结果呈阳性的,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pp  五、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等要求,通过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对正在使用和拟采购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购。/pp  六、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pp  七、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用于所在省(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初步筛查。/pp strong /stronga title="" href="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yrPGt7sy9m87LLit723qMbAvNu8vMr1uea3ti5kb2M=.doc" target="_blank"strong附件: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doc/strong/a/pp /p
  • 记者手记:食品检验能整合吗?
    记者在随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了解到,很多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重复建设,同一区域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并存,资金重复投入,部分高校、科研机构检测任务不饱满,检验资源存在闲置浪费现象。尤其是卫生计生部门的风险监测和食药监部门的抽检工作,在检验品种和项目上都存在重复。  同行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专家告诉记者,检测和检验在技术层面就是一回事,都是通过专业的检验机构和人员来操作。  检查组还发现,食品检验检测市场鱼龙混杂,各自为政,造成个别检验机构采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手段进行竞争。有人向检查组反映,有的企业急需一两天内拿到报告,检验机构在检验周期无法满足的情况下,选择不做实验直接出具报告。更有甚者,有的检验机构还根据客户需要“卖报告”,直接编制一份假报告。一份报告只收几十元钱,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也“帮助”企业降低了成本,又争取了客户资源。  面对如此乱象,检验检测机构该如何加强规范化管理呢?实践证明,通过整合可集中优势资源、优势力量,保证检验检测质量。  山东省就在全国率先实行抽检监测计划、经费、信息“三统一”,实现了资源集中、经费集约、信息共享。对抽检监测、舆情监测、日常监管、治理整顿、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汇总梳理,查找风险隐患,列出风险清单。  解决检验检测机构乱象,首先要在地域统筹解决综合利用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其次,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卫生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的食品检验资源,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高校、科研机构运用专门的实验室、专业设备承担检验检测工作 同时,还要严惩一些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防止其被利益绑架,保证检验活动公正、客观,检验结果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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