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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总氮和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和《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共3项标准。
三项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自 2024 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总氮和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代替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2005)首次发布于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①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②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③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④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⑤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①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②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③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④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⑤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宜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代替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00—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①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②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③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④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⑤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 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省酒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汕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附件: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5-2023代替HJT195-2005).pdf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2023代替HJT199-2005).pdf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00-2023代替HJT200-2005).pdf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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