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成2020年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底印发了《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 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要求2020年4月底以前完成2019年底前发证登记的33个行业清理整顿,2020年9月底前完成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对于暂不具备发证条件,通过整改可以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确保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
《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已经按照《 通知》 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为有效指导各地规范整改通知书格式和工作程序,加强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做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衔接问题,落实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进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工作,生态环境部又于近日印发《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整改期限,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实施工作流程、排污单位责任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并提供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样本。该通知中提出,对于“不能达标排放” 类、“手续不全”类以及存在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形的,如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详情可见附件: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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