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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吕薇称服役26年《标准化法》亟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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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5/03/11 16:20:40
导读: 现行标准化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较弱、责任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违法成本低,造成一些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管不到位。

  两会聚焦:吕薇称服役26年《标准化法》亟待修订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3-11 09:52

  在计划商品经济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已经严重落后于产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吕薇就她所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议案”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独家专访,并向记者解析了加快修改《标准化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具体修改意见。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议案已经获得56余位代表支持,签名共同提出。

  中国经济时报:听说您今年发起提案之一“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得到了很多代表的支持,这是不是可以说明修改《标准化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已经非常突出了?

  吕薇:可以这样说。现行《标准化法》是在计划商品经济、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的背景下出台的,已经实施了26年。期间,我国的产业结构和技术创新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我国经济发展正在进入新常态,《标准化法》标准供给方式单一、交叉重复矛盾、整体水平不高,严重滞后于产业发展需要,难以支撑科技创新,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驱动的需要,亟须修订。

  中国经济时报:现行的《标准化法》在哪些方面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

  吕薇:现行《标准化法》主要针对工业领域,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十一五”以来,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将大力发展服务业作为调结构、促转型的必由之路。然而,现行的《标准化法》并未将服务业列入法律调整范围,服务业标准的法律地位缺失,必将给今后服务业标准化的长足发展带来法律掣肘。

  另外,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和引导下,我国的经济组织业态活跃,出现了以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多种架构模式,但现行《标准化法》并没有明确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法律地位,导致这类标准作用的发挥受限、推广效应不足。

  多头管理也是比较突出的矛盾。现行《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近年来,随着行业门类日渐丰富、行业间界限越来越模糊、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融合越来越紧密,各主管部门间的分管领域也存在诸多模糊和交叉重合地带。由于部门多头管理问题,有时因各部门对同一领域和同一标准的立场不一致,又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出现了大量的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等现象,造成一件事情多个规则,既浪费社会资源,影响标准作为技术性规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导致实践中企业无所适从。无论是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缺失,还是产业多重规则,都会延误产业发展时机,扰乱产业发展秩序,导致产业技术徘徊不前。

  现行标准化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较弱、责任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违法成本低,造成一些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管不到位。

  中国经济时报:既然现行《标准化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了,为什么迟迟不修改现行法律?

  吕薇:进行法律修改需要一个程序。目前,《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已经进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15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确定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改革措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如果不加快修法进度,有些改革措施将缺乏法律支撑。因此,“议案”建议加快修法进度,争取尽快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经济时报:那么在您的议案中有哪些具体的修改建议?

  吕薇:首先,明确“实施国家标准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标准的范围应包括一二三产业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更好地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三,在国务院层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实施事项进行协调。

  第四,赋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具有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的权力。

  第五,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重要依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及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公众的监督作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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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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