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2年5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等有关单位(以下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当前的重要监管任务。要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突出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领域和对象。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以下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
1.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开展列入医疗器械目录范围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体温计、检查手套、个人用眼护具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的机构。
2.食品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承担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及主要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社会委托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
3.个体防护装备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非医用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阻燃服、防静电服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个体防护装备检测机构。
4.建筑材料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钢筋、水泥、混凝土、涂料、人造木板、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检测机构。
5.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领域。检查对象包括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以及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
6.碳排放核查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电力发电用煤的检测机构,检测参数包括燃煤的全水分、发热量、全硫和元素碳含量等。
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重点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重点,包括:
1.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2.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行为。
3.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
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5.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6.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各有关单位要重点针对以上行为,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要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多措并举开展全面排查。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根据各辖区监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机构自查、现场检查、风险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开展全面排查,并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手段,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与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同步实施、互为补充,检查信息、检查结果相互采纳。
(二)强化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单位检验检测监管、执法稽查、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食品抽检、特种设备等条线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升专项整治效能。要主动联合生态环境、道路运输、药品监督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自监管职能优势,形成互补互促的监管合力。
(三)加强执法实施失信惩戒。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从速查处、从严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及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并跟踪后续处理情况。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整治行动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四)抢抓节点统筹推进实施。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上旬开始,7月底结束,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1.安排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摸清机构底数,明确责任分工。
2.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机构自查表》(附件2),并交由各有关单位汇总留档。
3.排查整治阶段:7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4.总结分析阶段:7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四、抓好推进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在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阶段检查工作,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对各单位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考核。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者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市、区、所(队)三级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加强业务监管与执法稽查紧密衔接,不断优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
2.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机构自查表
3.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信息汇总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2024.10.18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2024.10.1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集2025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
2024.10.09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集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
2024.10.09
2024.10.08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