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电教馆馆长,在负责教学仪器采购等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2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该省电化教育馆原馆长陈东云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退缴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陈东云利用其担任海南省电教馆馆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教学仪器采购等事项的过程中,为4家单位及7人在项目合同签订、验收、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220万元。其中,时某通过挂靠几家公司,承揽海南省电教馆高中理科仪器采购等项目。陈东云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时某请托,为时某提供上述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及拨款等方面帮助。2011年至2012年间,陈东云先后3次共收受时某给予的现金65万元,不但帮时某中标了很多项目,还在项目验收及拨款方面为时某开绿灯。
法院认为,陈东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东云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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