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强化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内容,并持续完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明确科技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
草案一审稿突出体现了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这一特点,在二审稿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孟繁华介绍,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大对各创新主体支持力度。
吸纳意见,二审稿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明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并提出,相关部门应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资助、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政策。
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首次被写入草案中。二审稿明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科技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
更好支持创新人才发展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孟繁华说,根据各方面意见,二审稿补充完善了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科技人员分类评价等内容。其中,新增了“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等。并提出,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推行代表性成果职称评审制度,明确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可由主要负责人推荐技术专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为了更好引才留才,二审稿还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等内容作出重点研究,提出,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建立健全符合建设需要的人才引进、落户相关制度措施。此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人才在薪酬激励方面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二审稿提出,建立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所需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问题一直备受科研人员关注。回应关切,二审稿重点对科技项目统筹管理进行完善,提出,推行经费包干制、预算加负面清单等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完善科研经费跨境使用和管理机制。并明确,项目申报不得将职称、论文、奖项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有意见提出,北京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有必要推动两个中心的联动建设。对此,二审稿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国际化的制度供给,增加推进开放科学等内容,明确要推动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创新主体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安全保障服务,支持在京创办国际科技期刊,鼓励创新主体与国际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加大与国际科技组织开放合作,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产业与标准组织,建设国际科技组织总部集聚区。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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